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业绩承诺方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2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你们承诺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22,000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你们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2021]第0022号),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为-11,324.7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分别应补偿现金27,809.90万元、股份5,904,529股、股份492,577股,金冠股份已于2021年5月向你们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你们作出的上述承诺。
你们作为金冠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超期未履行业绩补偿协议、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们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履行相关业绩补偿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积极督促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按约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