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1人调整为29人,授予价格和授予总数保持
不变。
独立董事:沈险峰、胡庆、周长江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