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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电力电子产品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已经完成,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4,932.54万元(包含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理财收益、存款利息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范永军先生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候选人虽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但其已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董战略 饶 洁 张 宇

2022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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