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28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9日,并同意以39.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9名激励对象授予7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三、备查文件
1、《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