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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宁维: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2-015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18号楼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股份42,448,2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78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42,43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6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8,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8,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7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追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8,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7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8,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7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8,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7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8,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8,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7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7,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36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7,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36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8,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7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汪海飞、陈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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