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2-020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第二十九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过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或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就擅自承担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