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规范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行为和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版)》、《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应遵循审慎、科学、制衡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向经理层授权,合理避免董事会职权同经理层职权交叉、冲突。
第四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
第五条 授权范围分为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社会捐赠等三类。以下事项授权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其中涉及须由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办理。每半年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授权执行情况。
(一)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主业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单笔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参股股权公开转让;
(三)单笔价值3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公开转让;
(四)皖维高新下属子公司产权和资产非公开转让;
(五)单笔500万元以下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
或备案;
(六)单笔500万元以下融资方案;
(七)单笔5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八)国有资产(含呆坏账)单笔损失50万元以下的处理与核销;
(九)重大投资项目中的单台500万元以下关键性设备采购、单项500万元以下重大技术引进,单次100万元以下购买服务等项目;
(十)单笔100万元以下经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方案;
第六条 授权管理机制。
(一)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
(三)经理层决策授权的重大事项前,应依据皖维高新党委议事规则及“三重一大”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程序。
(四)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可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经理层应就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财务运行、科技创新、企业改革等工作以书面或通过会议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一年不少于2次。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的各项经济指标值及事项等必须真实、准确。下列重大(突发)事项3日内书面向董事会报告。
(一)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变更、终止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超过10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的;
(三)可能依法负有赔偿责任,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超过3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5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发生重伤类及以上安全事故、受到环保部门查处以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