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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丹邦: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丹邦 公告编号:2022-013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6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回复如下:

1、你公司原计划聘请旭泰事务所为2021年审计机构,并于2021年12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在短期内两次变更2021年年审会计师的原因。回复: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旭泰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需要的人力成本和时间周期增加,同时旭泰事务所原拟负责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项目组人员离职,旭泰事务所无法派遣足够数量及专业的人员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无法完全保证审计工作的开展,无法保证如期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工作。为保证审计工作能顺利进行,经综合考虑,公司与旭泰事务所协商一致,公司拟改聘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广深事务所”或“广深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2、公告显示,广深事务所于2022年2月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请你公司具体说明在聘请广深事务所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评价广深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以及风险承担

能力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评估过程是否审慎、程序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回复:

(一)公司在选择广深事务所的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评价广深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包括:

(1)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会计管理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网站查询广深事务所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等;

(2)审阅广深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证照、职业证书、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等,审阅广深事务所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

(3)核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广深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广深事务所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等就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从业经验、独立性、诚信情况、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关注的重大事情、前后任审计机构沟通情况等进行会谈。

经核实,广深事务所已进行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未发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诚信原则要求的情形;未发现广深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广深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广深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12.91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需要,为公司提供公允的审计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就变更审计机构所履行的核查和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有关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20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承接意愿等情况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经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广深事务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已提前与前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事务所”)、旭泰事务所就变更事项进行了沟通,亚太事务所及旭泰事务所对公司拟变更会计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广深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备案获得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审计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聘任。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广深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备案获得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审计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改聘广深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董事会同意聘任广深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公司聘任广深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认为:广深事务所诚信状况良好,具备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公司选任广深事务所的评估过程是审慎的、程序是充分合规的,结论是客观的。

3、请广深事务所结合自身审计业务开展情况、证券业务审计项目经验、签字会计师及复核人员从业经验、项目组成员配备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你公司审计业务的能力,并说明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已购买的执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可能出现的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回复:

广深事务所说明如下:

截至2022年3月8日,本所除了拟承接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外,未有已承接及拟承接的其他上市公司审计项目。

客户名称: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公司”)

所处行业:制造业

签字合伙人:陈叔军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玉娇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邹海燕

收费情况:本期审计费用为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5万元。本期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丹邦科技公司确定。

本所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为2人,注册会计师数量为13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为1人,参与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为2人(参与项目组但未签署审计报告),从业人员数量为50余人。

根据丹邦科技公司2021年度审计需要,除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外,本所还委派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项目组人员,并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

本项目签字合伙人简介:

陈叔军,20多年执业经验,是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叔军先生在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总所曾参与证券服务业务,曾接受国家权威部门委托,完成多项重大专项审计任务并获得“优”评,其中包括对上市公司的专项审计。陈叔军先生同时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

2011年至2021年,陈叔军先生先后参与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审计有关的课题研究,主持深圳市会计学会课题研究,共同主持本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课题研究,并在权威刊物《中国注册会计师》《改革内参》《中国会计报》等发表相关专业技术文章数篇。签字注册会计师简介:

吴玉娇,2020年6月5日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开始在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是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玉娇女士入职本所前曾在具有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证券服务业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简介:

邹海燕,1989年5月31日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经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7号”文件批准为可以承办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邹海燕先生在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总所执业,并在此期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本所计提了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所申报从事证券服务备案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为

512.91万元。为应对从事证券服务成功备案,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2022年2月16日起本所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提高至

812.91万元,2022年2月24日再次提高至1512.91万元,追溯日至1998年1月1日。本所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民事诉讼情况,本所首席合伙人陈叔军先生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具备风险管控能力。本所认为,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购买的执业保险能覆盖因可能出现的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具备应对重大事项的经验,本项目委派的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从事或参与过证券服务业务,并为此作了多方面准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所已根据项目情况配备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足够专业人员,制定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并已充分了解公司面临退市风险。因此,本所具备承接并完成丹邦科技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的能力。

4、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事务所”)针对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包括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以及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请广深事务所说明是否已经充分了解你公司面临各项风险,在确定接受委托前是否已经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与亚太事务所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体情况。回复:

广深事务所说明如下:

本所在业务承接前执行了:(1)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控制人、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审计的目标与范围、审计报告的用途、管理层的责任、适用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最新进展状况、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项目组的主要组成人员)、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其他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2)提示审计意见类型可能触发退市条件、强调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强调审计境外交易时被审计单位配合的责任、提示被审计单位应尊重和接受本所的职业判断。

(3)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4)收集相关资料,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5)拜会证监监管部门,接受其风险提示。

(6)评价是否具备执行该项审计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本所全面评估业务承接风险后,得出可以承接这项业务的结论。

丹邦科技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由亚太事务所出具(亚会审字(2021)第0153000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戴勤永、雷海林,本所委派注册会计师陈叔军、吴玉娇带领项目组执行初步审计业务活动,查阅近年公开信息,了解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最新进展状况等。在取得丹邦科技公司同意后向丹邦科技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亚太事务所发出书面沟通函,并于2022年2月24日取得了亚太事务所的回函。亚太事务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回函表示以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内容为准,无与管理层意见不统一而未同意审计调整的事项,在工作底稿提供方面予以协助。综上所述,本所了解并将继续了解该项目的风险,且对丹邦科技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已经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与亚太事务所进行了必要沟通。若本所正式接受聘任成为丹邦科技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将随着2021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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