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
双方履约能力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
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等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天顺风能(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公司”)的保荐机构,对公司与 GE
Generators (Pensacola) LLC 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的概况
2011 年 10 月 5 日,美国 GE Generators (Pensacola) LLC 与天顺风能(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或“公司”)正式确认了风力发电塔架采
购合同,合同总金额 63,632,643.12 美元,折合人民币总金额为 40,439.91 万元(以
2011 年 10 月 5 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合同标的为风力发电塔架;合同履
行期限(交货期)为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7 月;合同生效时间为双方签署确认
后立即生效。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美国 GE 能源公司是全球排名前列的风电整机生产商,GE Generators
(Pensacola) LLC 是 GE 能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彭萨科拉景
观公路 8301 号,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和风力发电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
公司与 GE Generators (Pensacola) LLC 不存在关联关系。
2.GE 能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情况如下:
会计年度 向公司采购金额(万元) 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比重
2008 10,692.20 21.19%
2009 26,797.64 57.94%
2010 12,738.56 25.05%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为 63,632,643.12 美元,约合人民币 40,439.91 万元,占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79.52%。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 2012 会计年度的经营
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拓展,公司产能有了显著提升,客户也有了相应增
加,该合同系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和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专项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 GE Generators (Pensacola) LLC 签订的销售合同、GE
Generators (Pensacola) LLC 的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 GE Generators
(Pensacola) LLC 履约能力的说明、相关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1、公司在技术工艺、产品质量、国际认证和生产能力等所有方面均具备该
合同履约能力。公司专业生产风塔产品,具有国际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建立
了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取得了风塔制作方面的多项国际认证,是我国风塔产品出
口的龙头企业。公司自 2006 年来为 GE 能源公司提供风塔产品,近三个会计年
度已成功为 GE 能源公司交货风塔产品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产品技术、质量
和服务均能达到 GE 能源公司要求。
随着公司工厂布局的稳步推进,公司风塔产品产能有了显著提升,苏州总部
工厂和连云港工厂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该合同的需求。
2、美国电力行业巨头通用电气旗下的 GE 能源公司是世界主要的风力发电
机供应商之一,作为其下属子公司的 GE Generators (Pensacola) LLC 经营规模大,
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信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
双方履约能力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建文
王 栋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