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除第6、7项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廖山海 | 王颖彬 | 常智华 |
签字日期: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