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除第6、7项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方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廖山海 | 王颖彬 | 常智华 |
签字日期: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