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51 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 (2022)59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将停工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借款利息等记入在建工程,涉及金额分别为2785.34万元、1246.41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36%、
0.22%;2020年,你公司处置在建工程时少结转工程成本,涉及金额2439.77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44%;2020年,你公司存货列报金额与现场盘点余额存在差异,涉及金额为1014.86万元,占当期存货的比例为1.3%。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以及第2.1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