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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9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章 薪酬管理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照同行业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董事长: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的董事长;

2、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3、监事: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的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可类比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与绩效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照其它可类比的上市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方案;

(二)薪酬方案主要包括工资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享有董事津贴,监事享有监事津贴。公司董事津贴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监事津贴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如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监事津贴标准 单位:元

职位津贴/年备注
非独立董事80,000津贴为税前金额。
独立董事80,000
监事80,000

第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董事长、总经理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履行工作职责所得的基本报酬;绩效工资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董事长、总经理完成本职工作情况,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评确定后而获得的薪酬。

董事长年度薪酬范围为90万元~110万元,总经理年度薪酬范围为70万元~90万元,其中:基本工资占年薪的60%,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决定,绩效工资占年薪的40%,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

单位:元

职位薪酬/年
董事长900,000至1,100,000
总经理700,000至900,000

第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薪酬由基本工资、福利和特殊奖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市场价值、结合岗位职责和个人能力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固定报酬;

(二)福利:是指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向全体员工发放的福利。

单位:元

职位基本工资/年
副总经理500,000至700,000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300,000至500,000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九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工资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十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岗位变动的,当年基本工资按任职时段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影响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事项,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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