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鉴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标的公司”)100.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皖维高新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即2021年2月13日)至《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之前一日止(即2022年2月10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双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相关方 | 职务 |
/
关系 | 交易期间 |
(
股 |
)
(
股 |
)
谢贤虎 交易对方之一
2021年4月21日20,000 -2021年4月22日1,000 -2021年4月26日8,500 -2021年4月27日34,000 28,5002021年5月11日- 5,0002021年5月12日- 30,000合计63,500 63,500
谢冬明 交易对方之一
2021年2月18日6,000 -2021年2月22日6,300 -2021年3月1日7,000 -2021年4月13日4,800 -合计24,100 -洪旭
交易对方之一沈雅娟之配偶
2021年7月22日20,000 -2021年7月23日- 20,000合计20,000 20,000
李海凤
交易对方之一伊新华之配偶
2021年4月20日11,400 -2021年4月23日2,500 -2021年6月1日5,0002021年6月2日5,9002021年7月2日3,000 -2021年7月9日- 3,0002021年8月18日2,000 -2021年8月19日2,000 -2021年8月26日- 2,0002021年8月27日- 2,0002021年9月2日- 3,0002021年9月14日1,000 -2021年9月28日2,000 -2021年9月29日2,000 -2021年11月1日5,000 -
2021年11月5日1,000 -2021年11月8日1,000 -2021年11月10日- 2,0002021年12月7日1,000 -2021年12月13日- 2,0002021年12月17日1,000 -2021年12月22日1,000 -2022年1月11日2,000 -合计37,900 24,900黄健
皖维集团监事、皖维皕盛监事
2021年6月18日101,000 62,0002021年12月10日100,000 100,000合计201,000 162,000杨芳
皖维集团高级管
理人员之配偶
2021年6月9日- 3,100赵勤媚
皖维皕盛董事长
之配偶
2021年10月18日3,6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函》(以下简称“《声明与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谢贤虎、谢冬明
谢贤虎、谢冬明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最早为2021年6月8日,谢贤虎、谢冬明于自查期间的交易记录均早于该日期。谢贤虎、谢冬明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系于2021年6月8日知晓皖维高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本人及
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其他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3、在本人知悉皖维高新本次交易的信息后,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洪旭、杨芳
洪旭系交易对方沈雅娟的配偶,杨芳系皖维集团高级管理人员阎昌斌的配偶,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二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为与其配偶一致(沈雅娟、阎昌斌知悉时间为2021年4月7日)。根据洪旭、杨芳的确认,其系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其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及股价的自行判断,与内幕信息无关。洪旭、杨芳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实际系于皖维高新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的公告日(即2021年8月12日),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2、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相关信
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
3、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本人不
存在其他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4、本人的配偶未向本人泄露有关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本人买
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沈雅娟、阎昌斌亦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的配偶于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皖维高新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皖维高新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向本人的配偶及其他近亲属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买卖皖维高新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的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3.
李海凤
李海凤系交易对方伊新华的配偶,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为与其配偶一致(伊新华知悉时间为2021年6月8日)。根据李海凤的确认,其系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其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及股价的自行判断,与内幕信息无关。
李海凤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实际系于皖维高新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的公告日(即2021年8月12日),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2、本人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
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
3、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本人不
存在其他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4、本人的配偶未向本人泄露有关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本人买
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伊新华亦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的配偶于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皖维高新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皖维高新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向本人的配偶及其他近亲属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买卖皖维高新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的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4.
黄健
黄健系皖维集团及皖维皕盛的监事,根据本次交易进程备忘录、黄健的证券交易记录以及皖维皕盛及黄健的说明,黄健未参与筹划本次交易的相关会议,上市公司系基于谨慎性考虑,将其知情时间登记为2021年4月7日。根据黄健的说明,其系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其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因为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所进行的操作,与内幕信息无关。
为此,黄健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未参与筹划本次交易的相关会议,实际系于皖维高新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的公告日(即2021年8月12日),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2、本人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
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
3、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本人及
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其他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4、在本人知悉皖维高新本次交易的信息后,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5.
赵勤媚
赵勤媚系皖维皕盛董事长李端忠的配偶,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为与其配偶一致(李端忠知悉时间为2021年4月7日)。根据赵勤媚的说明,其系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其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发生在预案公告之后,系根据市场及股价的自行判断,与内幕信息无关。
赵勤媚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实际系于皖维高新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的公告日(即2021年8月12日),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2、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发生于本次交易预案公告后,
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
3、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本人不
存在其他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4、本人的配偶未向本人泄露有关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本人买
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李端忠亦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的配偶于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皖维高新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皖维高新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向本人的配偶及其他近亲属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买卖皖维高新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的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双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发行人股票
行为
根据《查询证明》、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岀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在该等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查询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