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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9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王红兵股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红兵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491万元,并由王红兵承担公司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京01民初481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0)京01民初481号判决,判决如下:(一)王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91万元;(二)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王红兵提起的《民事上诉状》,王红兵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由公司人承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二、本次民事判决的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274元,由王红兵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案后续执行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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