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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模塑科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模塑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模塑转债”,债券代码:127004.SZ)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模塑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38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6月公开发行了813.6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1,36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899.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苏公W[2017]B079号)。“模塑转债”于2017年6月26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模塑转债”的存续起止日期为2017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

二、“模塑转债”回售事项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3月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24元/股的70%(即5.07元/股),且“模塑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模塑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条款约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模塑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公司股票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3月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24元/股的70%,即5.07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模塑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三)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其中:i=1.8%(“模塑转债”第五年(即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的票面利率);t=286天(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3月14日)。计算可得:IA=1.410元/张由上可得:“模塑转债”回售价格为:101.410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1.128元/张;

2、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1.410元/张;

3、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1.410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模塑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模塑转债”。“模塑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模塑转债”回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模塑转债”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俞康泽 徐 超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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