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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8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原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1年8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1年9月10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增加额度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增加至33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30亿元,分配到两个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3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4)。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与光大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0,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光大银行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中科电气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与浦发银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2,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浦发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除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浦发银行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相关借款合同经债权人浦发银行要求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浦发银行对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中科电气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浦发银行与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42,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78%。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光大银行保证合同》;

2、《浦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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