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江恒威 股票代码:301222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engwei Battery Co., Ltd.(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二年三月
特别提示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威”、“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33.98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34.1534元/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止2022年2月2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4.47倍,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平均市盈率为43.27倍,本次发行对应的2020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8.2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亦低于可比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滑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4,026,01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贸易保护政策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出口销售金额分别为29,056.35万元、29,065.67万元、45,101.53万元及21,766.47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92.44%、91.04%、93.24%及90.40%。若公司出口目的国对公司产品采取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加征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措施,则将对公司出口产生不利影响。
2018年9月24日,美国政府对包含锌锰电池在内的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10%关税;2019年5月10日,美国政府将加征关税的税率由10%提高到25%;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锌锰电池加征关税的税率仍为25%。报告期各期,公司出口到美国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4,381.78万元、4,879.50万元、14,829.04万元及6,910.37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3.94%、15.28%、30.66%和28.70%,销售占比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中美贸易摩擦若进一步升级,公司的美国客户可能会削减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
价或者承担相应的关税,导致公司美国市场出口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原材料主要为生产碱性电池所需的锌粉、碱性电解二氧化锰、钢壳以及生产碳性电池所需的碳性电解二氧化锰、锌筒等,公司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择机从市场上采购原材料。报告期各期,公司碱性电池的原材料占碱性电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6.83%、87.07%、85.79%及86.56%,公司碳性电池的原材料占碳性电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8.38%、88.80%、87.94%及88.37%。原材料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存在一定波动,且原材料价格波动对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均会产生一定影响。以2021年1-6月锌粉、碱性电解二氧化锰、碳性电解二氧化锰、锌筒在生产成本中的权重为基础,假设除上述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外,其他因素包括销量、售价、人工成本、期间费用等所有可能影响营业利润变动的因素都不发生变化,则2021年1-6月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营业利润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项目 | 单价变动率 | 营业成本变动率 | 营业利润变动率 | 敏感系数 |
锌粉(元/公斤) | 10.00% | 1.36% | -5.00% | -0.50 |
碱性电解二氧化锰(元/公斤) | 10.00% | 1.38% | -5.07% | -0.51 |
碳性电解二氧化锰(元/公斤) | 10.00% | 0.98% | -3.59% | -0.36 |
锌筒(元/万支) | 10.00% | 0.26% | -0.96% | -0.10 |
受未来市场供需、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则将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海运成本上升风险
全球海运运力在受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后,运力增长极为有限;美欧等多个港口出现“用工荒”,营运效率大幅下降;同时,全球海员供给量超过1/3的印度与
菲律宾疫情大幅反弹,导致多个国家拒绝载有印度、菲律宾海员的船只入港,进一步加剧了海运成本的上涨。2021年以来,美欧等主要经济体疫情防控能力持续提升,经济活动逐步回归正常,进口需求止跌反弹,海运市场需求不断增长。需求快速回复与供给不足导致全球海运成本持续上升。2018年至今,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CCFI)走势如下: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1.85%、90.26%、92.85%和
90.19%。发行人主要以FOB模式进行外销,产品运输以海运为主。发行人虽不承担持续上升的海运成本,但部分客户基于运输成本的考虑,要求放缓发货速度。
虽然包括Dollar Tree在内的大型客户开始通过长约包船的形式降低海运成本上升对采购的影响。但若全球海运成本继续维持高位或进一步上涨,且发行人客户无法将运费成本向下游转嫁,将导致客户采购减少,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四)碳性电池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碳性电池2020年产能为46,500.00万支;现有产能为62,040.00万支;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碳性电池达产年产能为106,380.00万支,产能增长幅度较大。产能提升将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增碳性电池产能是公司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国内外市场空间、客户需求、公司技术水平及营销能力等方面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在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项目建成后,如果未来国内外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行业技术及竞争状况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市场开拓不力、营销推广不达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碳性电池新增产能存在无法及时、完全消化的风险,进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五)行业产能过剩风险
根据公开资料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自2018年以来锌锰电池产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支
公司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其他变动情况 |
碱性电池 | |||||
长虹能源 | 未披露 | 未披露 | 122,100.00 | 102,100.00 | 根据长虹能源公开发行说明书,其拟投入募集资金18,000.00万元用于年产15亿只无汞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
力王股份 | 未披露 | 16条碱性电池生产线 | 17条碱性电池生产线 | 12条碱性电池生产线 | - |
亚锦科技 | 17条碱性电池装配线,生产规模25.5亿支 | 未披露 | 17条碱性电池装配线,生产规模24亿支 | 未披露 | - |
野马电池 | 未披露 | 未披露 | 136,500.00 | 112,000.00 | 根据野马电池招股说明书,其拟使用25,398.23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年产6.1亿只碱性锌锰电池扩建及技改项目 |
碳性电池 | |||||
长虹能源 | 0 | 0 | 0 | 12,500.00 | 长虹能源2018年6月份开始对碳性电池生产线进行处置,2019年开始外购碳性电池进行销售 |
力王股份 | 未披露 | 3条碳性电池生产线 | 2条碳性电池生产线 | 2条碳性电池生产线 | - |
亚锦科技 | 0 | 0 | 0 | 0 | 亚锦科技通过外购碳性电池并以“丰蓝1号”及“益圆”等品牌进行销售 |
野马电池 | 未披露 | 未披露 | 70,000.00 | 70,000.00 | - |
注:①长虹能源的数据来自其于2021年1月22日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②力王股份报告期内的产能变动情况,来自其在股转系统公告的定期报告;③亚锦科技数据来自其公开的环评报告;
④野马电池的数据来自其于2021年3月29日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扩产主要在碱性电池方面。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碱性电池产能均不同程度的扩张,另外长虹能源与野马电池拟使用募集资金进一步扩张碱性电池产能。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未扩张碳性电池产能;但不排除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来进一步扩大碳性电池产能的可能。发行人碱性电池现有产能为94,280万支、碳性电池现有产能为62,040万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发行人碱性电池年产能将提高到124,800万支,碳性电池的年产能将提高到106,380万支,均有较大增长。随着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来电池产能的扩大,如果未来行业需求增长速度达不到行业产能扩张速度,发行人将面临锌锰电池行业产能过剩,从而导致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六)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北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1.85%、90.26%、92.85%和90.19%。发行人销售主要以美元等外币定价,根据结算货币不同,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币种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USD(万美元) | 3,176.81 | 6,195.21 | 3,962.28 | 4,194.72 |
RMB(万人民币) | 953.07 | 1,583.10 | 1,309.30 | 1,384.53 |
EUR(万欧元) | 36.02 | 85.09 | 56.78 | - |
因此公司净利润对汇率变动较为敏感,以2020年以美元计价的销售与采购占比进行测算,假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下跌1%的情况下,对2020年净利润影响比例为4.34%。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为178.60万元、93.14万元、-929.00万元及-124.11万元。
2020年下半年以来,美元兑人民币持续贬值,目前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已处在相对低点,但仍存在美元兑人民币进一步贬值的风险。2018年以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走势如下:
公司因出口业务产生的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资产存在因汇率不利波动而发生汇兑损失的风险,人民币升值也将影响公司以外币定价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公司通过与客户协商议价、以人民币结算、外汇远期交易等方式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但仍存在因汇率发生不利变动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进而存在客户流失或订单转移至其他国家的风险。
(七)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2015年9月17日,公司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批准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533000784,有效期三年。2018年11月30日,公司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批准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33001061,有效期三年。公司已于2021年8月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公司目前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满后,公司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或者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终端应用场景被其他电池替代的风险
当前,锌锰电池、锂铁电池、镍氢电池以及锂离子电池在标称电压、单体形状、能
量密度、使用便捷性、自放电率、生产成本等方面有所不同,亦有一定相似性;相互之间在终端应用场景存在一定的重合。不同的用电器具会根据用电功率、电流、电压、使用频率等方面,基于使用习惯、经济性、电池的可获得性考虑设计使用不同的电池作为供电电源;同时针对同一种用电器具,由于锌锰电池、锂铁电池以及镍氢电池单体形状、标称电压的相似性,相互之间基本可以替换使用,由消费者根据经济、便捷性进行选择使用。
虽然不断有新型的电池出现,锌锰电池自出现至今100多年,没有被其他电池所替代,目前仍是使用最为广泛的电池之一。当前电池行业没有出现对锌锰电池的重大替代性技术,锌锰电池终端应用场景不存在被大规模挤占、替代的情形。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型电池的发明或者现有其他电池技术的重大突破,可能导致锌锰电池的终端应用场景在未来被其他电池大规模替代的风险,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九)出口退税税率变化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外销,目前锌锰电池出口享受13%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出口退税额分别为2,086.02万元、3,074.57万元、3,868.47万元及2,243.30万元。如果未来国家降低或取消退税率,则不可退税部分将计入公司经营成本,公司可能无法完全将增加的成本内部消化或向下游客户转嫁,公司经营业绩将遭受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22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浙江恒威”,证券代码“301222”;本次公开发行中的24,026,01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2年3月9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3月9日
(三)股票简称:浙江恒威
(四)股票代码:3012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1,333,4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333,4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4,026,01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7,307,38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无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
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07,387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类别 | 名称/类别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嘉兴恒茂 | 3,822.0150 | 37.7173 | 2025年3月10日 |
汪剑平 | 1,251.1725 | 12.3471 | 2025年3月10日 | |
汪剑红 | 939.0675 | 9.2672 | 2025年3月10日 | |
汪骁阳 | 495.4200 | 4.8890 | 2025年3月10日 | |
傅煜 | 489.8250 | 4.8338 | 2025年3月10日 | |
谢建勇 | 187.5000 | 1.8503 | 2023年3月9日 | |
嘉兴恒惠 | 180.0000 | 1.7763 | 2025年3月10日 | |
潘家全 | 100.0000 | 0.9869 | 2023年6月19日 | |
高雁峰 | 90.0000 | 0.8882 | 2023年3月9日 | |
徐耀庭 | 15.0000 | 0.1481 | 2023年3月9日 | |
袁瑞英 | 15.0000 | 0.1481 | 2023年3月9日 | |
沈志林 | 15.0000 | 0.1481 | 2023年3月9日 | |
小计 | 7,600.0000 | 75.00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 1,173.9013 | 11.5845 | 2022年3月9日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 130.7387 | 1.2902 | 2022年9月9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228.7000 | 12.1253 | 2022年3月9日 | |
小计 | 2,533.3400 | 25.0000 | - | |
合计 | 10,133.3400 | 100.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第一项上市标准: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2019年和2020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877.50万元和9,015.0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计算),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4,892.59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Hengwei Battery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7,6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汪剑平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9年1月14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7年6月2日 |
住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77号 |
经营范围: | 干电池及其配件、配套小型家用电器的生产销售;电池零部件、电池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专业从事高性能环保锌锰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代码 C38)。 |
邮政编码: | 314018 |
联系电话: | 0573-82235810 |
传真号码: | 0573-82235811 |
公司网址: | http://www.hwbattery.com |
电子信箱: | securities@hwbattery.com |
董事会秘书: | 杨菊 |
负责人联系电话: | 0573-82235810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合计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 | 持有债券 情况 |
1 | 汪剑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0.4.27- 2023.4.26 | 12,511,725 | 通过嘉兴恒茂间接持股6,241,596股 | 18,753,321 | 24.6754% | 无 |
2 | 汪剑红 | 董事、营运总监 | 2020.4.27- 2023.4.26 | 9,390,675 | 通过嘉兴恒茂间接持股10,532,693股 | 19,923,368 | 26.2150% | 无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合计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 | 持有债券 情况 |
3 | 徐耀庭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0.4.27- 2023.4.26 | 150,000 | - | 150,000 | 0.19737% | 无 |
4 | 柯海青 | 董事 | 2020.4.27- 2023.4.26 | - | - | - | - | 无 |
5 | 王金良 | 独立董事 | 2020.4.27- 2023.4.26 | - | - | - | - | 无 |
6 | 姚武强 | 独立董事 | 2020.4.27- 2023.4.26 | - | - | - | - | 无 |
7 | 张华 | 独立董事 | 2020.4.27- 2023.4.26 | - | - | - | - | 无 |
8 | 袁瑞英 | 监事会主席、内部审计部经理 | 2020.4.27- 2023.4.26 | 150,000 | - | 150,000 | 0.19737% | 无 |
9 | 沈志林 | 监事、碱性事业部主任 | 2020.4.27- 2023.4.26 | 150,000 | 通过嘉兴恒惠间接持股100,080股 | 250,080 | 0.32905% | 无 |
10 | 陈宇 | 职工代表监事、研发中心经理 | 2020.4.27- 2023.4.26 | - | 通过嘉兴恒惠间接持股50,004股 | 50,004 | 0.06579% | 无 |
11 | 傅庆华 | 副总经理 | 2020.5.20- 2023.4.26 | - | 通过嘉兴恒茂间接持股7,021,795股 | 7,021,795 | 9.2392% | 无 |
12 | 杨菊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20.5.20- 2023.4.26 | - | 通过嘉兴恒惠间接持股250,000股 | 250,000 | 0.32895% | 无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嘉兴恒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汪剑平、徐燕云、汪骁阳、汪剑红、傅庆华、傅煜。
嘉兴恒茂成立于2017年3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徐燕云,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茶园北路257号浙江宝森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东侧厂房三楼3-3办公室,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11MA28BR6XXE。嘉兴恒茂的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汪剑平、汪剑红兄妹家族六人,即汪剑平、徐燕云、汪骁阳、汪剑红、傅庆华、傅煜。其中,汪剑平与徐燕云为夫妻关系,其子为汪骁阳;汪剑红为汪剑平之妹,汪剑红与傅庆华为夫妻关系,其子为傅煜。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汪剑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630103****,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学专科学历。1980年至1994年,任原浙江民丰造纸厂助理电气工程师;1995年3月至1998年12月,任职于嘉兴市恒葳实业公司恒葳电池厂;1999年1月至2017年5月,任恒威有限董事、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徐燕云,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641031****,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学专科学历。1983年12月至1993年4月,任职于嘉兴第二毛纺织厂;1993年5月至1998年10月,任职于浙江侨裕电子有限公司;2000年5月至2017年5月,任恒威有限行政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行政经理。
汪骁阳,男,中国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为M062****,住址:香港新界将军澳至善街,研究生学历。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任恒威有限总经理助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汪剑红,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661026****,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学专科学历。1984年12月至1999年12月,任职于原浙江省嘉兴乳品厂销售科;2000年1月至2017年5月,任恒威有限营运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营运总监。
傅庆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650411****,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学专科学历。198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任嘉兴电控厂职工;2005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恒威有限副总经理;2006年至2017年5月,任恒威有限监事;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任恒威有限副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傅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910804****,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任恒威有限
贸易部职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任恒威有限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
(二)股权结构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嘉兴恒惠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制度安排。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来源 | 入股时间 |
嘉兴恒惠 | 1,800,000 | 2.3684 | 增资 | 2017年4月 |
徐耀庭 | 150,000 | 0.1974 | 增资 | 2017年4月 |
袁瑞英 | 150,000 | 0.1974 | 增资 | 2017年4月 |
沈志林 | 150,000 | 0.1974 | 增资 | 2017年4月 |
嘉兴恒惠为浙江恒威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嘉兴恒惠持有公司1,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2.3684%,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嘉兴恒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嘉兴恒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茶园北路257号浙江宝森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东侧厂房三楼3-4办公室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资本 | 1,56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56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11MA29FBCY5K |
成立日期 | 2017年4月20日 |
主营业务 |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嘉兴恒惠的出资人、出资结构见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任职职位 | 入职时间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嘉兴恒茂 | 普通合伙人 | - | - | 684.5143 | 43.8791% |
2 | 杨菊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17年3月 2020年4月注 | 216.6665 | 13.8889% |
3 | 沈志林 | 有限合伙人 | 碱性事业部主任 | 1999年1月 | 86.7360 | 5.5600% |
4 | 徐燕华 | 有限合伙人 | 包装中心主任 | 2016年3月 | 43.3368 | 2.7780% |
5 | 陈宇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经理 | 2006年10月 | 43.3368 | 2.7780% |
6 | 胡明华 | 有限合伙人 | 碱性事业部副主任 | 2003年4月 | 43.3368 | 2.7780% |
7 | 董孝勇 | 有限合伙人 | 贸易二部经理 | 2003年4月 | 43.3368 | 2.7780% |
8 | 陈斌 | 有限合伙人 | 贸易一部经理 | 2006年9月 | 43.3368 | 2.7780% |
9 | 周小琴 | 有限合伙人 | 贸易三部经理 | 2008年4月 | 43.3368 | 2.7780% |
10 | 阮妙青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经理 | 2014年12月 | 26.0052 | 1.6670% |
11 | 沈履加 | 有限合伙人 | 包装中心副主任 | 2016年3月 | 26.0052 | 1.6670% |
12 | 徐世明 | 有限合伙人 | 碳性事业部主任 | 2003年4月 | 26.0052 | 1.6670% |
13 | 朱新英 | 有限合伙人 | 碱性事业部副主任 | 2003年4月 | 26.0052 | 1.6670% |
14 | 卢艳芳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经理 | 2003年8月 | 26.0052 | 1.6670% |
15 | 孙雪兰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副经理 | 2007年4月 | 26.0052 | 1.6670% |
16 | 黄亚琴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部经理 | 2006年10月 | 26.0052 | 1.6670% |
17 | 曹凌洁 | 有限合伙人 | 单证部经理 | 2006年6月 | 26.0052 | 1.667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任职职位 | 入职时间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8 | 干建忠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部副经理 | 2016年3月 | 26.0052 | 1.6670% |
19 | 汪乃真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技术研发员 | 2016年3月 | 26.0052 | 1.6670% |
20 | 张剑文 | 有限合伙人 | 质检部经理 | 2010年7月 | 26.0052 | 1.6670% |
21 | 顾晓东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技术研发员 | 2016年3月 | 26.0052 | 1.6670% |
合计 | 1,560.00 | 100.00% |
注:2017年3月,杨菊首次入职浙江恒威,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职务。2019年10月,杨菊基于自身职业规划的考虑申请辞职。2020年4月,公司计划重新启动IPO,故重新邀请杨菊回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20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重新聘任杨菊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嘉兴恒惠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恒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徐燕云 | 39.00 | 39.00% |
2 | 汪剑红 | 27.00 | 27.00% |
3 | 傅庆华 | 18.00 | 18.00% |
4 | 汪剑平 | 16.00 | 16.00%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嘉兴恒惠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份作出了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6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2,5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股) | 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嘉兴恒茂 | 38,220,150 | 50.2897 | 38,220,150 | 37.71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汪剑平 | 12,511,725 | 16.4628 | 12,511,725 | 12.347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汪剑红 | 9,390,675 | 12.3562 | 9,390,675 | 9.26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汪骁阳 | 4,954,200 | 6.5187 | 4,954,200 | 4.88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傅煜 | 4,898,250 | 6.4451 | 4,898,250 | 4.83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谢建勇 | 1,875,000 | 2.4671 | 1,875,000 | 1.85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嘉兴恒惠 | 1,800,000 | 2.3684 | 1,800,000 | 1.77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潘家全 | 1,000,000 | 1.3158 | 1,000,000 | 0.9869 | 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
高雁峰 | 900,000 | 1.1842 | 900,000 | 0.88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徐耀庭 | 150,000 | 0.1974 | 150,000 | 0.14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袁瑞英 | 150,000 | 0.1974 | 150,000 | 0.14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沈志林 | 150,000 | 0.1974 | 150,000 | 0.14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307,387 | 1.29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76,000,000 | 100.00 | 77,307,387 | 76.2901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流通股 | - | - | 24,026,013 | 23.7099 | - |
小计: | - | - | 24,026,013 | 23.7099 | - |
总计: | 76,000,000 | 100.00 | 101,333,400.00 | 100.00 | -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0,974户,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嘉兴恒茂 | 38,220,150 | 37.71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汪剑平 | 12,511,725 | 12.347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汪剑红 | 9,390,675 | 9.26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汪骁阳 | 4,954,200 | 4.88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傅煜 | 4,898,250 | 4.83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谢建勇 | 1,875,000 | 1.85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嘉兴恒惠 | 1,800,000 | 1.77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潘家全 | 1,000,000 | 0.9869% | 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高雁峰 | 900,000 | 0.88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徐耀庭 | 150,000 | 0.14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袁瑞英 | 150,000 | 0.14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沈志林 | 150,000 | 0.14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合计 | 76,000,000 | 75.0000%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无超额配售;2、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5,333,4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3.9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26.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6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9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8.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0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26.6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126.667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11.34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22.00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118.6560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506.7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04.6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28.7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68184444%,有效申购倍数为5,945.85310倍。
根据《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2,240,714股,认购的金额为415,939,461.72元;放弃
认购数量为46,286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1,572,798.28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3,046,400股,认购的金额为443,316,672.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46,286股,包销金额为1,572,798.28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0,828,932.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4,683,514.9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6,145,417.0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4日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3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04,683,514.97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费用种类 | 金额(元)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80,103,616.5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3,580,000 |
3 | 律师费用 | 6,500,000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3,990,566.04 |
5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509,332.43 |
合计 | 104,683,514.97 |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4.1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56,145,417.03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34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5 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1-6月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618号)。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公司2021年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及2022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中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1204060029000138613 |
2 |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79650180802196982 |
3 |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358500100109199999 |
4 |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573900477110511 |
5 |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573900477110616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22年2月18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联系人:王森鹤联系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121保荐代表人:王森鹤、谭国泰项目协办人:-杨毅项目组其他成员:杨斐斐、于弘桥、赖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同意保荐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森鹤、谭国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森鹤先生:保荐代表人,法律硕士。曾主持并参与的项目主要有亚太药业(002370)IPO、柘中股份(002346)IPO、三星医疗(601567)IPO、迪贝电气(603320)IPO、迎驾贡酒(603198)IPO、金宏气体(688106)IPO、士兰微(600460)非公开发行、新五丰(600975)非公开发行、大湖股份(600257)非公开发行、上海医药(601607)重大资产重组、好想你(002582)重大资产重组、大湖股份(600257)重大资产重组等。
谭国泰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曾主持并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开润股份(300571)IPO、高斯贝尔(002848)IPO、香飘飘(603711)IPO、友讯达(300514)IPO、仙乐健康(300791)IPO、浩云科技(300448)非公开发行、兴民智通(002355)非公开发行、拓普集团(601689)非公开发行、千禾味业(603027)公开发行可转债、天创时尚(603608)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嘉兴恒茂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嘉兴恒茂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7)若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8)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剑平、汪剑红、傅庆华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剑平、汪剑红、傅庆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汪骁阳、傅煜、徐燕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骁阳、傅煜、徐燕云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7)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8)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股东嘉兴恒惠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嘉兴恒惠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6)若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7)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人股东潘家全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潘家全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年6月18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6)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7)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六)发行人股东谢建勇、高雁峰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谢建勇、高雁峰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6)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7)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七)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耀庭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耀庭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菊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菊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袁瑞英、沈志林、陈宇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袁瑞英、沈志林、陈宇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8)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9)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十)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卢艳芳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卢艳芳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6)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7)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十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徐燕华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徐燕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或对应的持股平台份额,也不要求发行人/嘉兴恒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股份或对应的持股平台份额。
(2)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6)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7)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浙江恒威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议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有效期36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公司回购
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以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D.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C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以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36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
C.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D.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C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
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单位/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单位/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单位/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在巩固目前领域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将通过继续增强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推动产品升级,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批准,除了通过自身产能扩张实现业务发展外,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充
分利用和整合优势资源,快速实现公司的低成本扩张和跨越性发展。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高性能环保型锌锰电池生产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培训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4、加强技术创新,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
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工艺研发是公司内生增长的重要源动力。未来,公司将依靠自身的研发和技术平台,结合数字化智能制造的大数据采集、分析与挖掘运用,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技术创新,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持续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为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上述相关措施,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本单位”)及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本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单位/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本单位/个人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切实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2)发行人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发行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发行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发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4)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切实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
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2)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发行人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发行人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发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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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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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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