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续签关联交易系列框架协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内容、形式以及审议与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民法典》《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二)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续签是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定价原则公允、客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签关联交易系列框架协议事项。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管清友、魏士荣、张宏、李丰收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