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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8
证券代码:300490证券简称:华自科技公告编号:2022-023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为临时会议,由董事长黄文宝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3日以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各位董事。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会议于2022年3月7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视频会议)召开。

3、会议应到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人数9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文宝先生主持,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的方式、程序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进程,公司拟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进行调整,不再设置自动顺延条款。具体将第20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调整如下:

调整前: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调整后: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
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如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本次发行方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则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其他内容均未修改。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进程,公司拟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调整,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的“二、本次发行概况”之“(二十)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的具体内容修改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进程,公司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条款、《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进行适当修改、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订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安排及比例、初始转股价格、转股相关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债券利率、评级安排、担保等增信手段、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其他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情形外,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条件的变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数额的调整、募投项目规模的调整、募集资金存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事宜等); (三)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四)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五)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中的条款,调整后: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条款、《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进行适当修改、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订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安排及比例、初始转股价格、转股相关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债券利率、评级安排、担保等增信手段、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其他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事宜; (二)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情形外,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条件的变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三)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协议、合同、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四)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
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价格的调整等事宜;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调整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六)如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充; (七)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九)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二项、第五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届满之日,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在上述有效期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成日。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五)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中的条款,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价格的调整等事宜;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调整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六)如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充; (七)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八)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补充、完善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九)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二项、第五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届满之日,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议案涉及股东大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提请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 经全体与会董事签署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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