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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99号)同意,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00万股已于2019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422,176,93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8,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4,176,938股。

(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422,176,93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3,306,162.8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5日实施完毕,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422,176,938股变更为633,265,407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7名,其中:

1、法人股东3名: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枝江金美”)、潜江市普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潜江普祥”)、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枝江志美”)。

2、自然人股东4名: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IPO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1日正在履行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崔彩芝、崔彩云、李金平、白德厚IPO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1日正在履行
公司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潜江普祥IPO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履行完毕
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IPO稳定股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 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 5.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1日正在履行
对公司IPO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及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长期正在履行
避免同业竞1. 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长期正在履行
争的承诺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奥美医疗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 如果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奥美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奥美医疗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3. 对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奥美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 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 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奥美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 “控制的其他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7.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奥美医疗、奥美医疗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3月11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40,542,80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7.9845%;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40,542,80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7.984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7名,其中3名法人股东,4名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崔金海145,794,859145,794,859
2万小香62,483,50962,483,509
3崔辉14,915,30314,915,303
4崔星炜14,915,30314,915,303
5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1,505,2141,505,214
6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116,151116,151
7潜江市普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812,467812,467
合计240,542,806240,542,806

说明:

1. 股东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系一致行动人。

2. 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崔彩云、崔彩芝通过枝江金美持有的股份。(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崔彩云持有枝江金美7.793%份额,间接持有公司501,738股。2020年6月5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752,607股。(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崔彩芝持有枝江金美7.793%份额,间接持有公司501,738股。2020年6月5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752,607股。

3. 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崔辉、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李金平通过枝江志美持有的股份。(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崔辉持有枝江志美

2.614%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9,370股。2020年6月5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59,055股。(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李金平持有枝江志美2.527%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8,064股。2020年6月5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57,096股。

4. 潜江市普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白德厚、李金平通过潜江普祥持有的股份。(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白德厚持有潜江普祥6.672%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00,914股。2020年6月5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451,371股。(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李金平持有潜江普祥5.377%份额,间接持有公司240,731股。2020年6月5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361,096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对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奥美医疗此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张 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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