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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股份:金徽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8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8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8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84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221.1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5,618.8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2月17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2】3-1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本公司已连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储余额 (人民币万元)
1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1027 7200 0216 1850.00
2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2711 0917 2920 0150 11499,689.60
3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6101 2900 4000 1315 90.00
4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6120 1010 0100 7587 750.00
合计99,689.60

注:存储余额为截止2022年2月17日的账户余额。该余额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870.77万元以及前期预付的承销及保荐费200.00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618.83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

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因自身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而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等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2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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