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7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CATARC Automotive Proving Ground Co.,Ltd.(住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二零二二年三月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目 录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5

三、特别风险提示 ......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1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 11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12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1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1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 1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6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 18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18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19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 20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 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2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22

二、发行价格 ...... 22

三、每股面值 ...... 22

四、发行市盈率 ...... 22

五、发行市净率 ...... 23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24

八、本次发行费用 ...... 24

九、募集资金净额 ...... 24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24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 25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2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7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27

二、其他事项 ...... 27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29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2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 29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 29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1

一、关于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 31

二、关于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 32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33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38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 39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41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42

八、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未履行约束措施 ...... 44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 47

十、关于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承诺 ...... 48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48

十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50

十三、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 51

十四、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51

十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 5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e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3.8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截至2022年2月18日(T-4日),中证指数发布的“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2.41倍。

截至2022年2月18日(T-4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0年扣非前EPS (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 (元/股)T-4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2020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2020年)
601965.SH中国汽研0.56450.497215.2326.9830.63
002967.SZ广电计量0.40920.257022.2154.2886.43
算数平均值40.6358.53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止2022年2月18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3.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53.60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截至2022年2月18日)2020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58.53倍,但高于2022年2月18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M74专业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2.41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锁定期为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22,4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58,569,65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5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随着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工业面临深刻变革,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的“新四化”趋势日益明显。紧随技术发展趋势,不断实施创新,为汽车制造业提供符合发展需求的技术服务能力,是汽车技术服务企业适应市场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试验场的投资、运营与管理,通过构建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为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公司的业务创新主要体现在符合技术发展方向的场地试验环境构建、场景搭建和运营方面,但汽车试验场的技术服务属于重资产投入型业务,场地设计、建设阶段即需要对未来较长时期的行业技术服务需求做出前瞻性判断,如果公司对汽车行业技术服务需求的判断失误,业

务创新方向出现偏差,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度未达到预期效果,无法适应未来汽车工业发展趋势或场地建设无法满足技术进步需求,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更迭风险

汽车试验场的业务需求主要来源于整车、零部件、轮胎等研发试验和法规认证试验。企业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等各类型标准体系实施研发试验,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法规认证试验。目前,公司试验场地测试能力符合我国主要的汽车法规认证试验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能够满足大部分汽车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标准。但如果现有汽车法规认证试验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升级或调整,或汽车企业对自主研发标准提出更高要求,而公司无法满足相应技术要求,公司将会面临技术更迭风险。

(三)场地运营管理能力相关风险

汽车试验场的业务需求主要来源于整车、零部件、轮胎等产品上市前的研发试验和法规认证试验,因此基于产品保密性和测试安全性等因素,客户对试验场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均有较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无法满足客户对产品保密性的相关要求,出现客户产品泄密,将有可能使得公司涉及泄露商业秘密方面的诉讼,从而引起客户对公司在产品保密性方面管理能力的担忧,进而导致客户流失。

此外,客户在汽车试验场开展的研发试验和法规认证试验处于产品上市前的开发阶段,相关试验产品尚未定型,部分试验业务存在高风险测试因素。公司作为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提供方,通过提供标准化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来保障试验安全及场地运营安全。如果公司的相关操作制度体系不完善或场地运营管理服务人员的执业水平不到位,出现试验责任事故,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相关处罚或诉讼,并引起客户对公司试验安全管理能力的担忧,进而导致客户流失。

综上所述,如果未来公司的场地运营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资质失效的风险

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制度体系、“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制度体系、“机动车环保公告”制度体系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体系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规定,国内法规认证试验的部分试验内容需要依托专业化汽车试验场地开展,部分法规认证试验还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汽车试验场地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条件。公司面向检测机构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供其开展法规认证试验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满足相关准入条件,具备相应认证资质。同时,公司的场地环境是否具备相应准入认证资质,也是客户选择公司开展研发试验的考虑因素之一。因此,公司取得相关准入的汽车试验场地资质认证许可或证照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至关重要。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取得经营现有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认证许可或证照,若未来相关资质涉及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公司未能及时续展相关资质证照以维持其有效性,抑或公司因自身问题无法满足资质认证条件而被监管部门注销相关资质,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开展相关业务,进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的成长性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主要面向国内新车型、轮胎及零部件法规认证及自主研发的场地试验需求,如果我国车企的研发投入速度放缓、法规认证体系调整、生产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研发试验环境或汽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加剧,或公司的技术发展无法适应行业技术发展需要,都将对公司的业务成长性带来相应风险。

此外,公司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的开展主要依赖于投资建设、运营的汽车试验场环境,如受到自身的运营效率、安全管控能力等因素限制,使得现有试验场地使用效率达到上限后无法及时提升服务容量;或受技术水平、土地及资金等因素制约导致新的试验环境、场景的构建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或行业资源整合能力不足导致无法提升业务覆盖能力等相关情况出现,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可

以利用的试验场地环境无法匹配业务发展需要,进而对公司的业务成长性带来相应风险。

(六)关联方销售收入减少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风险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发行人销售收入分别为33,543.80万元、35,927.70万元、29,336.24万元和13,775.67万元,其中关联方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9.30万元、12,587.73万元、5,937.95万元和3,098.26万元。扣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关联方天津检验中心接受吉利集团研发试验委托在公司开展部分研发试验之后,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发行人关联方销售收入分别为5,993.00万元、7,900.80万元、5,937.95万元和3,098.26万元,2019年以来关联方销售收入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一方面,公司基于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等考虑,可能会对关联交易业务规模形成约束,由此可能导致公司业务规模的成长性面临制约性风险。另一方面,2019年以来关联销售收入呈现下降趋势,如未来关联方受到宏观经济、汽车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及自身业务发展等因素影响,出现自身经营不善或其面向中汽股份的业务需求下降的情况,将可能出现关联方销售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发行人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汽股份于2022年1月1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1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21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中汽股份”,证券代码“301215”;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2,240.0000万股股票,其中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58,569,65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3月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3月8日

(三)股票简称:中汽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21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22,4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0,60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8,569,65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63,830,34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4,999,999股,占发行总规模的16.64%,战略配售对象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投资”);其中,长安汽车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605.2631万股,获配金额9,899.999780万元,限售期为12个月;中电科投资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894.7368万股,获配金额10,999.999840万元,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7,030,34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递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SS)555,000,00041.97%2025年3月8日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SS)386,800,00029.25%2023年3月8日
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S)50,000,0003.78%2023年3月8日
小计991,8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947,3682.19%2023年3月8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6,052,6311.97%2023年3月8日
小计54,999,9994.16%-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17,030,3421.29%2022年9月8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53,235,15911.59%-
网上发行股份105,334,5007.97%-
小计275,600,00120.84%-
合计1,322,400,000100.0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取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13,988.94万元和9,369.22万元,累计净利润为23,358.16万元。

综上,发行人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款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CATARC Automotive Proving Ground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99,180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132,24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安铁成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3月3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6月30日
住所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
邮政编码224100
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产品及试验设备的检测试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场地及车间设施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汽车驾驶员培训;体育赛事的组织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通过构建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以及轮胎企业等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版),公司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电话号码0515-69860935
传真号码0515-69860935
互联网网址www.capg.com.cn
电子信箱dsh-office@catarc.ac.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夏秀国 电话号码:0515-6986093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安铁成董事长2020.6.19 - 2023.6.18----
张乃文副董事长2021.10.24 - 2023.6.18----
李洧董事2020.6.19 - 2023.6.18----
解子胜董事2020.6.19 - 2023.6.18----
周华董事2020.6.19 - 2023.6.18----
欧阳涛董事2020.6.19 - 2023.6.18----
总经理2020.6.19 - 2023.6.18
陈虹独立董事2020.6.19 - 2023.6.18----
孙为独立董事2020.6.19 - 2023.6.18----
张海燕独立董事2020.6.19 - 2023.6.18----
朱爱民监事会主席2020.10.15 - 2023.6.18----
张嘉禾监事2020.6.19 - 2023.6.18----
李奇峰监事2020.6.19 - 2023.6.18----
杨志霞职工监事2020.6.19 - 2023.6.18----
高娟职工监事2021.6.30 - 2023.6.18----
刘锋副总经理2020.6.19 - 2023.6.18----
胡宏俊副总经理2020.6.19 - 2023.6.18----
苑林副总经理2020.6.19 - 2023.6.18----
夏秀国财务负责人2020.6.19 - 2023.6.18----
董事会秘书2021.2.10 - 2023.6.1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中汽中心持有公司55.9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中汽中心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36004XA
成立时间2000年7月13日
法定代表人安铁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注册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股东构成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其100%股权
主营业务控股型公司,业务涉及政策研究、标准法规、检测试验、认证业务、大数据、工程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与总包、咨询业务、司法鉴定、行业论坛及活动、公益活动、汽车文化等领域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中汽中心下属检测认证业务板块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下游客户,同时中汽中心下属的工程设计、咨询业务、政策研究等业务板块可以为发行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中汽中心及其下属相关企业是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

2、实际控制人

中汽中心是由国务院国资委100%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SS)555,000,00055.96%555,000,00041.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SS)386,800,00039.00%386,800,00029.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S)50,000,0005.04%50,000,0003.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947,3682.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6,052,6311.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17,030,342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6个月
小计991,800,000100.00%1,063,830,34180.45%--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53,235,15911.59%-
网上发行股份--105,334,5007.97%-
小计--258,569,65919.55%--
合计991,800,000100.00%1,322,400,000100.0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16,220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SS)555,000,00041.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SS)386,800,00029.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S)50,000,0003.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947,3682.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6,052,6311.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6,789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9,368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8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379,368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331,947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10浙江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建设银行331,947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1,048,649,41879.3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9,18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33,060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2,24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本次战略配售由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的其他战略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包括: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其他战略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其他战略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54,999,999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6.64%。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确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全称获配股数 (股)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限
1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947,368109,999,998.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6,052,63198,999,997.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54,999,999208,999,996.20-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33,06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40.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7.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3.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0.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96倍(根据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将采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499.9999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6.64%,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2,453.0001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调整后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22,538.6001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股数的81.78%;网上初始发行数量5,021.4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股数的18.22%。

根据《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574.5231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55,120,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026.5501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61.7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533.4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38.22%。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458564037%,申购倍数为2,180.72051倍。

根据《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5,098,802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399,375,447.60元,放弃认购数量235,698股,放弃认购金额为895,652.4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70,265,501股,缴款认购金额为647,008,903.80元,放弃认购数量0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35,698股,包销金额为895,652.40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比例为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56,2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186,009,253.73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2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2]8441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为7,027.07万元,其中:

(1)保荐费用:283.02万元;

(2)承销费用:5,548.49万元;

(3)审计及验资费用:462.26万元;

(4)律师费用:283.02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84.91万元;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65.38万元;

(7)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2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8,600.93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94元(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08元(按照本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5690号),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天职国际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和2021年7-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2]2459号)。公司2021年7-12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2年1-3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开户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12291157381090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2年2月16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服务销售价格、服务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010-80927503
传真010-80928640
保荐代表人王建龙、刘卫宾
联系人王建龙、刘卫宾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请予批准。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建龙、刘卫宾执行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王建龙先生,保荐代表人,14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建设银行配股、农业银行优先股、海王生物非公开发行、中新药业非公开发行、凯迪生态非公开发行、山西焦化重大资产重组、国信证券非公开发行、财富趋势科创板IPO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刘卫宾先生,保荐代表人,13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新钢

股份可转债、建设银行配股、德豪润达非公开发行、金鸿能源非公开发行、农业银行优先股、中新药业非公开发行、凯迪生态非公开发行、富临运业重大资产重组、山西焦化重大资产重组、财富趋势科创板IPO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8日,非交易日递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若相关监管规则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则本公司在锁定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出售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悦达集团、大丰港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8日,非交易日递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若相关监管规则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则本公司在锁定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出售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大丰港集团承诺

“1、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之日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相关监管规则届时对减持信息披露另有规定,则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5、若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后减持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发行人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6、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若相关监管规则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则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预案有效期及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

购、股份增持等行为的规定的,公司及相关方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公司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同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并通过具体的回购股票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股票回购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次日开始实施,公司实施回购股票的方案后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以在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公司根据本预案所述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A股股份后,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本预案所述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增持公告,控股股东的增持方案应在增持公告做出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之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实施本预案所述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增持公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方案应在增持公告做出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30%。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

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停止条件

自A股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A股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A股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约定金额使用完毕;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条件。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务,本公司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3、本公司将要求自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3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相应承诺并履行;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本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将以上一会计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将根据《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发行人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扣减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现金分红,以作为现金补偿归发行人所有,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发行人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相关决策会议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确认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本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考虑以上情况,公司2020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的议案》,具体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本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本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本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本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本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本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本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本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本公司经

营带来的风险,保证本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本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本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本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6、保证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7、其他方式

本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本公司本次发行后,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采取相应惩罚或约束措施,本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本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本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否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承诺

“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严格执行《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据此在相关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严格执行《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据此在发行人相关决策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仔细审阅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保证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承诺

“1、本公司已仔细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保证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仔细审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保证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若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

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法律服务机构君合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审计机构天职国际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七)评估机构沃克森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未履行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若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股东悦达集团、大丰港集团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若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相关股权代持事项已在本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前依法解除,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股权代持的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相关股权代持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关于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入股的情形;

二、本公司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其中,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二)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三)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四)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未来也不开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且未来不产生同业竞争情况;

2、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设立或新增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不新增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公司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针对中汽中心下属天津检验中心内部试验路和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建设运营的冬季汽车试验场地的实际情况,中汽中心在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问题的进一步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下属天津检验中心存在一条内部直线性能路,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在相关资产为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拥有期间,不开展依托于该直线性能路的任何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或类似业务,不开展依托于该场地的对外经营活动;

2、本公司下属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存在运营冬季试验场的情况,未来发行人上市后五年内,在符合国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与各方共同协商通过业务转移、委托管理、资产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由发行人作为呼伦贝尔冬季试验场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提供主体。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公司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持股5%以上的股东悦达集团、大丰港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除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尽最大努力规范、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3、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公平原则执行,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保证将按照及促使相关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单位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的回避表决程序;

5、本公司承诺及促使相关企业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通过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公司将促使相关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上述承

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针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本次发行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包括未以发行人的名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以及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的,本公司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或承受的全部损失,且毋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十四、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