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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提请抗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提请抗诉的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6号、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7号《通知书》,关于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原告分别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尧,以下简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提请抗诉,并已于2022年3月1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的基本情况

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均因公司印章被伪造用于对外担保引发,中财招商、金尧于2018年4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杭州中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于2018年8月裁定驳回中财招商、金尧的起诉。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撤销了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杭州中院经审理后,又于2019年12月判决驳回中财招商、金尧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担保无效,但判决公司应承担1/3、1/2的赔偿责任(成为公司印章被伪造用于对外担保或借款的案件中仅有的两个判定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件)。公司不服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20年12月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8月7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4月29日、2021年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编号:

2018-060、2018-147、2019-121、2020-040、2021-022]。

公司因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及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依法向浙江省

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两案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2021年5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司的检察监督申请[详见公司2021年5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公司检察监督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二、案件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6号、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7号《通知书》显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提请抗诉,并已于2022年3月1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约1.3亿元,若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减少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将有利于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但上述两案的最终结果尚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6号《通知书》

2、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7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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