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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5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2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7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8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 20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20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20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说明 ...... 22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22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23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龙蟒”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川发龙蟒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川发龙蟒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川发龙蟒提供,川发龙蟒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川发龙蟒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川发龙蟒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川发龙蟒、上市公司、公司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工作指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川发龙蟒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川发龙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4.1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6,319.6292万股的0.8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19.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9%;预留限制性股票304.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7%。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4,89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6,319.6292万股的2.78%。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49元。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

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为8.49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为7.56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5%。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 以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2022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 以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3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2023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2.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 以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4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2024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3。

注:1、上述“扣非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时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时所用的营业收入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BPO”指金融服务外包业务;

2、上述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

3、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净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以剔除新增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等变动影响的结果为计算依据。

4、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及考核内容一致。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如产量、质量、成本、安全环保等),同时设置不同的考核周期(月、季、年、任期)和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个人月度、年度和经理层任期激励收入挂钩。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A-优秀B-良好C-称职D-不称职
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及管理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目前,川发龙蟒已剥离了金融服务外包业务(BPO业务),聚焦磷化工主营业务发展,彻底实现业务转型。未来,公司将在“稀缺资源+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多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指导思想下,积极推动磷化工业务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稳固核心产品工业级磷酸一铵的行业龙头地位,继续保持饲料级磷酸氢钙及肥料级产品的行业领先地位;同时,公司也正在积极布局增量市场,加大力度自主研发高附加值的精细磷酸盐产品,不断扩大公司

产品规模及整体盈利能力。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高管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成长性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及反映企业运营质量的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所属行业的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设定的,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通过公司OA系统发布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9日,公示期为11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三)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针对激励对象数量、拟授予股份数量及授出权益分配、首次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以及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进行了更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四川省国资委备案同意的公告》,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川国资函[2022]12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于2022年2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7)。

(五)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六)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0名激励对象授予1,219.30万股限制性股票,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4日,授予价格为8.4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4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219.30万股

(三)首次授予价格:8.49元/股

(四)首次授予对象及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0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股份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1毛飞董事长38.003.12%0.02%
2朱全芳董事、总裁38.003.12%0.02%
3刘道义总工程师31.002.54%0.02%
4姚恒平副总裁31.002.54%0.02%
5吕娴董事、副总裁25.002.05%0.01%
6罗显明副总裁25.002.05%0.01%
7朱光辉财务总监22.001.80%0.01%
核心骨干(共313人)1,009.3082.78%0.57%
合计1,219.30100.00%0.69%

注:本文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0名激励对象授予1,219.30万股限制性股票,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3月4日,授予价格为 8.49元/股。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发龙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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