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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1-09-3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董事会说明,为了加快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专利中药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之水蛭养殖基地建设,减少项目建设周期,公司拟对水蛭养殖基地
建设项目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原实施方式为扬州水蛭使用募集资金建造办公楼、
车间、仓库等,调整为扬州水蛭向扬州东林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
家纺”)购置生产厂房、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除此之外,水蛭
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由扬州水蛭按计划实施。
    扬州水蛭本次拟受让东林家纺厂区内的现有不动产(房屋、土地),主要包括
生产厂房三幢(约 9100 平方米)及厂房内全部配套设施、办公楼一幢(建设面积
1629.33 平方米)及其他配套办公、生活设施和 30 亩土地使用权。依据扬州一元
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扬州一元房地估字[2011]
第 0445-Z 号),并与射阳湖镇政府、东林家纺达成一致,扬州水蛭需支付转让资
金 750 万元,支付相应税费约 60 万元,扬州水蛭还将在购买资产交付之后对其进
行一系列项目改造,费用预算约为 154 万元。
    二、本人认为:此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的调整是基于公司和子公司扬州
水蛭总体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的,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
金仍是用于原项目的建设,本次调整仅仅涉及到实施方式的部分变动,不会对项
目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影响募集资金产生的预期效益,未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
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方式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永炎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方式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玉卿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方式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维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资
金项目实施方式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叶祖光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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