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对标企业新界泵业(现名为天山铝业)、东音股份(现名为罗欣药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标企业巨星科技、锐奇股份存在特殊情况,不具有对标合理性,将其从对标企业样本中剔除;
2、本次调整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事项。
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计划的181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33,048股;
3、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黄学清 方炳希 应千伟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