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桐柏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源化学、博大实地、海晶碱业、新型化工、远兴销售及博源国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源化学为其全资子公司博源国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3.中源化学、博大实地、海晶碱业、新型化工、远兴销售及博源国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分别与中源化学、博大实地、海晶碱业、新型化工及博源国贸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4.博源国贸为中源化学全资子公司,中源化学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