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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关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5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近日,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要求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存储金额 (万元)资金用途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上海虹口支行2162201001003289760偿还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220100100328976 ,截止2022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公司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以及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丹以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连、电话银行、移动银行、兴业管家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凡因《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在上海市。10、《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动终止。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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