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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方大特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5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二)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3日。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异议意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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