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殷晓星、许苏明、王兴华
2022年3月4日(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殷晓星 |
2022年3月4日
独立董事:
许苏明 |
2022年3月4日
独立董事:
王兴华 |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