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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5

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骏成科技”)于2022年3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0号)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14.6667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444.0001万元增加至人民币7,258.6668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5,444.0001万股增加至7,258.66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8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并于2021年12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14.6667万股,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258.6668万元。

/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58.666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原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原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原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原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原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

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选举或更换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其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选举或更换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其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其所持股份偿

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应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应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副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应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制定《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其他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制定《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其他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制定《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其他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三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三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六十三条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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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原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原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原第二百〇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原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原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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