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22-06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视广告近12个月新增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约为2,262.54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所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视传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视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广告”)近12个月新增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约为2,262.54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一、 案件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案件编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类型 | 涉案金额 | 案件进展 |
1 | (2020)京0105民初21297号 | 中视传媒 | 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民事诉讼 | 90.04 | 二审判决 |
2 | (2020)京仲案字第0201号 | 中视传媒 | 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民事仲裁 | 862.5 | 强制执行 |
3 | (2022)京仲案字第0561号 | 中视传媒 | 北京正量东方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刘建 | 民事仲裁 | 560 | 尚未开庭 |
4 | (2021)京仲案字第6559号 | 山东四维律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中视广告 | 民事仲裁 | 750 | 尚未开庭 |
二、 案件的主要情况
(一)中视传媒与星座魔山诉讼案(《客家人》)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座魔山”)
2、案件概述
2018年4月8日,中视传媒与星座魔山就电视剧《客家人》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中视传媒向星座魔山转让《客家人》的全部版权,版权转让费为中视传媒对该剧的投资4,427.5万元加投资15%的投资收益,合计5,091.625万元;星座魔山分两期向中视传媒支付版权转让费,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金。2019年8月22日,中视传媒与星座魔山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星座魔山不再支付版权转让费,但应按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向中视传媒支付资金占用补偿金90.04万元,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星座魔山未能按约于2019年8月29日向中视传媒支付资金占用补偿金。为维护中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中视传媒于2019年12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星座魔山向中视传媒支付欠款90.0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
3、案件进展情况
(1)诉讼判决情况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5民初21297号)]。判决如下:
星座魔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视传媒900,405.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0,405.88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9元由星座魔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二审情况
星座魔山不服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要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视传媒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中视传媒承担。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1613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4元由星座魔山负担(已交纳)。
(3)强制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星座魔山未按判决内容偿还债务。为此,中视传媒于2021年11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二)中视传媒与星座魔山仲裁案(《青年霍元甲之威震天津》)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2018年4月16日,中视传媒与星座魔山签订了《联合投资拍摄电视剧<青年霍元甲之威震天津>(暂名)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中视传媒投资1,500万元,星座魔山投资3,500万元;中视传媒对该剧投资的50%,即750万元为固定投资;星座魔山在收到中视传媒投资款之日起18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论该剧是否完成制作及发行,星座魔山均保证向中视传媒返还750万元投资款及投资款15%的收益112.5万元,共计862.5万元,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金。中视传媒按约履行合同,星座魔山未能按约于2019年10月31日向中视传媒返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为维护中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中视传媒于2019年12月2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星座魔山向中视传媒支付固定投资款750万元、投资收益112.5万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用等。
3、案件进展情况
(1)仲裁裁决情况
经合议,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终局裁决并出具《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1322号]。裁决如下:
星座魔山向中视传媒支付固定投资款750万元。
星座魔山向中视传媒支付投资收益112.5万元。
星座魔山向中视传媒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共计155,250元,并向中视传媒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62.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星座魔山向中视传媒支付律师费3.5万元。
本案仲裁费114,744.88元(已由中视传媒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星座魔山承担,星座魔山直接向中视传媒支付中视传媒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14,744.88元。
上述裁决各项星座魔山向中视传媒支付的款项,星座魔山应当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强制执行情况
裁决书生效后,星座魔山未按裁决内容偿还债务。为此,中视传媒于2020年9月27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经调查,星座魔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星座魔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32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中视传媒享有要求星座魔山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星座魔山负有继续向中视传媒履行债务的义务。
(3)其他
2020年12月,中视传媒与星座魔山签订了具有和解内容的《联合投资拍摄
电视剧<青年霍元甲之威震天津>合作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视传媒于2021年2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星座魔山的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补充协议签订后,星座魔山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中视传媒于2021年11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三)中视传媒与正量东方仲裁案(《破局1950》)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北京正量东方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量东方”)被申请人二:刘建
2、案件概述
2018年8月7日,中视传媒与正量东方签订了《电视剧<破局1950>(暂名)联合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中视传媒投资1,000万元;在中视传媒缴付投资款之日起18个月内,无论该剧是否完成制作及发行,正量东方均有确定的义务保证向中视传媒返还全部投资款及投资款15%的收益,共计1,150万元,逾期需支付迟延履行金。刘建于同日签署了《履约担保书》,为正量东方在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视传媒按约履行合同,正量东方未能按约于2020年3月15日向中视传媒支付投资款及收益,目前欠付560万元。为维护中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中视传媒于2022年1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正量东方向中视传媒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共计56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律师费,刘建就正量东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正量东方和刘建承担全部的仲裁费等。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0561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中视广告与四维律动仲裁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山东四维律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律动”)被申请人:上海中视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2020年10月,中视广告与四维律动签订了《频道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四维律动就双方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令:
解除四维律动与中视广告签订的《频道广告发布合同》。
中视广告向四维律动返还合同价款7,500,000元。
中视广告向四维律动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中视广告向四维律动全部返还价款7,5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本案仲裁相关费用全部由中视广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6559号仲裁案开庭通知》。同时,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视广告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