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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4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66号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因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旭泰事务所”)目前对于承接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胜任能力不足等原因,拟聘请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广深事务所”)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你公司原计划聘请旭泰事务所为2021年审计机构,并于2021年12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在短期内两次变更2021年年审会计师的原因。

2、公告显示,广深事务所于2022年2月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请你公司具体说明在聘请广深事务所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评价广深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评估过程是否审慎、程序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

3、请广深事务所结合自身审计业务开展情况、证券业务审计项目经验、签字会计师及复核人员从业经验、项目组成员配备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你公司审计业务的能力,并说明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已购买的执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可能出现的审计失败导致的

民事赔偿责任。

4、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事务所”)针对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包括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以及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请广深事务所说明是否已经充分了解你公司面临各项风险,在确定接受委托前是否已经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与亚太事务所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体情况。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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