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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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中兴华报字(2021)第01070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30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根据意见落实函的有关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审核。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与名词释义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 宋体(不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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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收入和应收账款
请发行人:(1)说明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
(2)最近一期半年报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
(一)说明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
1、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客户的信用政策主要为月结,直销客户的信用政策主要与客户信用账款、双方合作关系、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相关。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其变化情况如下:
客户 | 销售模式 | 主要信用政策及其变化情况 |
联仲达 | 经销 | 除ATMD付款的订单外,其余订单信用账期为月结;ATMD付款的订单,信用账期为14天 |
厦门威欣 | 经销 | 报告期内主要订单信用账期为月结,自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信用账期缩短至15天;由国益兴业(香港)有限公司代为下单及付款的订单,信用账期为14天 |
华信科 | 经销 | 报告期期初华信科与发行人开始境内交货,为考察其境内主体信用状况,此贸易方式下信用政策为预付款形式。2019年,随着境内贸易的逐步展开,双方改为月结政策;境外订单账期为月结 |
深圳环昇 | 经销 | 月结 |
泰科源 | 经销 | 月结 |
Arrow Asia | 经销 | 信用账期为30天 |
维沃移动 | 直销 | 内销订单信用账期为60天;2020年末开始,外销订单信用账期由60天调整为45天 |
A公司 | 直销 | 信用账期为90天 |
荣耀 | 直销 | 信用账期为90天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依照双方商业合作情况对部分主要客户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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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进行了调整,除华信科境内订单账期自预付款形式变更为月结之外,其余调整均缩短了账期。同时,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因半导体产业链产能紧张,发行人为加强自身资金回流速度,对华信科、深圳环昇以及泰科源暂时调整了信用政策,由月结变更为3天至15天账期。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客户信用账款、合作情况、行业供需关系等因素对部分主要客户信用政策进行了调整,除华信科境内订单账期由报告期初的预付款形式变更为月结政策外,其余信用政策调整均未放宽信用账期。
2、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以及回款情况
(1)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
①发行人业务规模以及直销客户收入快速增长,报告期末形成大额应收账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客户给与了一定的信用账期,其中经销商客户信用账期一般为月结,直销客户则给与45至90天的账期。
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快速增长,主要系发行人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以及直销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大幅上涨所致,最近一年一期收入以及对应期末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6月30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应收账款余额 | 25,813.29 | 13,679.48 |
应收账款增幅 | 88.70% | / |
营业收入 | 170,189.18 | 181,044.70 |
营业收入增幅 | 136.75% | / |
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15.17% | 7.56% |
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报告期末信用政策 | 应收账款余额 |
1 | 维沃移动 | 外销45天;内销60天 | 13,80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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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荣耀 | 90天 | 6,008.62 |
3 | 华信科 | 月结 | 2,466.22 |
4 | 深圳环昇 | 月结 | 2,441.99 |
5 | 泰科源 | 月结 | 940.46 |
6 | 厦门威欣 | 15天 | 154.42 |
合计 | 25,813.29 |
②报告期末,经销客户应收账款均处于信用期内
报告期末,发行人对经销商的应收账款金额均处于信用账期内;报告期末,因未达到付款时点,上述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③因账期计算口径不同,直销客户部分应收账款超过信用账期
直销客户荣耀以及维沃移动在核算付款账期时,以其采购入库时点计算账期;同时若账期期满时,荣耀当月集中付款日已过,则荣耀会在下一集中付款日向发行人付款。因此,部分情形下,直销客户签收货物至其付款的间隔会超过发行人计算的账期。
报告期末,因上述因素的影响,维沃移动与荣耀形成的应收账款中超过信用账期的金额为2,660.37万元。上述应收账款已于2021年7月至8月回款。
综上,报告期末发行人经销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尚未达到付款时点,故彼时上述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直销客户因账期计算口径等因素影响,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超过了发行人计算的信用账期;上述应收账款已于期后全部收回。
(2)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
截至本落实函回复报告出具日,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已全部回款。
(二)最近一期半年报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170,189.18 | 181,044.70 | 58,142.27 | 28,401.63 |
毛利率 | 26.61% | 17.92% | 18.04% | 2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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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25.86 | -7,772.91 | -2,999.41 | -3,385.8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650.40 | -10,082.74 | -3,295.44 | -4,028.32 |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25,191.38 | 7,273.41 | 509.31 | -2,933.80 |
1、收入增长的合理性
最近一期,发行人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36.75%,主要系如下原因:
(1)半导体产业链产能紧张、5G商用进程深化、智能手机市场需求回暖共同推动发行人4G和5G PA模组持续放量且销售单价均有所提升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收入构成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PA模组 | 165,539.54 | 97.27% | 179,602.57 | 99.20% |
射频开关 | 1,531.73 | 0.90% | 1,223.73 | 0.68% |
Wi-Fi射频前端模组 | 2,739.93 | 1.61% | 218.40 | 0.12% |
接收端模组 | 377.99 | 0.22% | - | - |
合计 | 170,189.18 | 100.00% | 181,044.70 | 100.00% |
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PA模组收入分别为179,602.57万元和165,539.54万元,占比均高于97%,为发行人主要产品,具体由4G PA模组和5G PA模组构成。
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PA模组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颗、元/颗
期间 | 产品型号 | 销售收入 | 销售占比 | 销售数量 | 销售单价 |
2021年1-6月 | 5G | 43,737.14 | 26.42% | 7,281.15 | 6.01 |
4G | 121,802.40 | 73.58% | 39,604.36 | 3.08 | |
合计 | 165,539.54 | 100.00% | 46,885.52 | 3.53 | |
2020年度 | 5G | 19,082.81 | 10.63% | 3,735.83 | 5.11 |
4G | 160,385.53 | 89.30% | 54,663.86 | 2.93 | |
3G | 134.22 | 0.07% | 103.80 | 1.29 | |
合计 | 179,602.56 | 100.00% | 58,503.49 | 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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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因全球半导体供应链产能紧张,导致下游品牌客户和ODM厂商提前备货、发行人产品市场的产能和供应相对紧俏,受供需关系变化的影响,发行人4G型号PA模组销售单价有所提升;同时,发行人5G高集成度L-PAMiF模组受益于5G商用进程深化销量上升,贡献的收入占5G PA模组相关收入的比例有所提升,推动发行人5G PA模组整体的销售单价随之亦有所提升。
同时,根据中国信通院相关统计数据,2021年1-6月,4G与5G智能手机国内市场出货量约1.7亿台,同比增幅超过10%,相较2020年同期受新冠疫情影响下的市场情况,需求显著回暖。市场回暖亦提升了终端手机厂商的采购和备货需求,推动了发行人4G型号PA模组以及5G型号PA模组的销售放量。
(2)基于报告期内产品与头部客户合作不断深入,5G产品较早得到可靠验证,头部品牌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需求持续上升,销售持续放量
根据Canalys相关报告,2021年1-6月,小米、OPPO和vivo在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占有率合计达到61.27%;同时,荣耀2021年第二季度市场占有率已达到14%,头部效应显著。报告期内,发行人先后成功通过上述头部手机厂商的射频前端芯片认定并导入供应链,并于2019年开始逐步实现PA模组等产品对相关头部品牌厂商的大批量供应。随着手机市场的头部效应持续显著,发行人PA模组在上述手机厂商中大批量应用的可靠性不断得到验证,发行人与头部品牌的合作持续深化。最近一期,国内的头部品牌手机厂商进一步提升了对发行人PA模组产品的采购需求;同时,受益于5G产品研发进度紧跟国际领先厂商,发行人在5G商用化初期即较早地通过头部品牌的量产机型充分验证了性能、可靠性及质量的一致性,头部品牌对5G PA模组采购需求的持续上升,进一步推动了发行人销售收入的提升。相关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卓胜微在陆续导入头部品牌客户供应链后营收规模逐年快速提升的发展轨迹高度相似。
ODM厂商采购芯片等部件加工后,将生产的智能手机销售至手机厂商。头部手机品牌对于其自主制造产品严苛的品控标准深入影响ODM厂商对于射频前端芯片等关键器件供应商的遴选标准。随着发行人的PA模组产品在头部手机厂商不断得到验证,发行人的射频前端芯片产品中,可靠性得以充分验证的机型、数量和种类不断拓展,市场对于发行人产品的认可度及口碑持续提升,ODM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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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需求也同步提升。同时,相比于Skyworks和Qorvo等国际领先企业,发行人的产品亦具备一定的价格优势。因此,基于产品性能和可靠性、客户历史合作基础、价格等多方面因素,在ODM厂商业务扩张发展的背景下,发行人向大型ODM厂商销售的金额亦迅速增长。根据卓胜微2021年1-6月公开信息,相较于2020年同期,卓胜微当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6.48%,收入增长率与发行人基本一致。终端客户对射频前端芯片的采购需求增长,带动了射频前端芯片厂商的业绩增长。
(3)2021年1-6月,发行人推出新产品,并拓展了新的终端客户,进一步带动了收入的增长2021年1-6月,发行人推出了面向Wi-Fi 6通信技术的Wi-Fi射频前端模组以及接收端模组产品,产品线不断拓展。其中,Wi-Fi射频前端模组产品收入由2020年的218.40万元大幅增长至2021年1-6月的2,739.93万元。同时,发行人亦积极开拓了荣耀等大型终端客户,进一步带动了收入增长。
2、毛利率的变动情况
(1)最近一年及一期,发行人毛利均主要由PA模组贡献
2021年1-6月,发行人毛利率为26.61%。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的毛利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
毛利 | 占比 | 毛利 | 占比 | |
PA模组 | 43,793.75 | 96.70% | 32,464.13 | 100.04% |
射频开关 | 117.52 | 0.26% | -27.58 | -0.08% |
Wi-Fi射频前端模组 | 1,266.48 | 2.80% | 14.59 | 0.04% |
接收端模组 | 111.88 | 0.25% | - | - |
合计 | 45,289.63 | 100.00% | 32,451.14 | 100.00% |
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毛利均主要由PA模组构成,占比均超过96%。PA模组毛利率的上涨为发行人毛利率有所增长的主要原因。
(2)主要产品毛利率均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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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产品类别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
销售单价 | 单位成本 | 毛利率 | 销售单价 | 单位成本 | 毛利率 | |
PA模组 | 3.53 | 2.60 | 26.46% | 3.07 | 2.52 | 18.08% |
射频开关 | 0.24 | 0.22 | 7.67% | 0.23 | 0.24 | -2.25% |
Wi-Fi射频前端模组 | 3.26 | 1.75 | 46.22% | 1.45 | 1.34 | 6.68% |
接收端模组 | 1.90 | 1.34 | 29.60% | - | - | - |
合计 | 3.13 | 2.30 | 26.61% | 2.83 | 2.33 | 17.92% |
①PA模组毛利率的变化
最近一期,发行人4G与5G PA模组的毛利率均有所增长,具体如下:
产品类别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5G | 40.10% | 31.17% |
4G | 21.55% | 16.53% |
3G | - | 4.77% |
2G | - | - |
合计 | 26.46% | 18.08% |
A、因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4G型号PA模组毛利率有所上涨2021年1-6月,发行人4G型号PA模组销售单价有所上涨,主要系发行人基于产能、供给紧俏,下游客户需求旺盛导致的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对4G成熟产品有所提价;同时,部分4G型号PA模组在保障可靠性和性能的前提下,通过更小尺寸的晶圆设计降低了每颗产品中晶圆的单位成本,带来了4G型号PA模组单位成本的降低。上述因素共同推动了4G型号PA模组毛利率的上涨。
B、高集成度产品销售收入增长,带动5G型号PA模组毛利率的上涨发行人5G高集成度PA模组推出时间相对较早、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受益于5G商用进程深化下游市场对5G射频前端芯片的采购需求旺盛,因此,其毛利率较高。2021年1-6月,发行人高集成度PA模组占5G型号PA模组销售的比例上涨至20%以上,带动了5G型号PA模组毛利率的上涨。
因此,结合发行人的5G PA模组毛利率显著高于4G PA模组,以及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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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5G PA模组销售收入占PA模组整体收入的比例相较2020年大幅提升超过15个百分点的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PA模组的毛利率得以大幅提升。
②射频开关毛利率小幅度提升
最近一期,发行人射频开关有所提价,毛利率水平有所提升,但因其销售占比及毛利率低,故射频开关毛利率的变动对总体毛利率的影响极小。
③新产品的推出,进一步提升了发行人的总体毛利率水平
2021年1-6月,发行人推出了接收端模组以及面向Wi-Fi 6通信技术的Wi-Fi射频前端模组。上述产品凭借其良好的市场竞争力,毛利率相对较高,对于最近一期发行人毛利率大幅提升亦有积极的贡献。
3、净利润的变动情况
2021年1-6月,发行人扣非前、扣非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扣非后净利润均持续好转。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发行人期间费用主要以人员薪资及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研发材料及流片环节所发生的费用为主,均与收入增长无线性变化的业务逻辑和关系。
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绝对金额保持稳步增长,发行人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期间费用率分别如下: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管理费用率 | 1.82% | 2.38% |
销售费用率 | 0.39% | 0.55% |
研发费用率 | 6.41% | 8.45% |
财务费用率 | 0.32% | 1.82% |
合计 | 8.94% | 13.20% |
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前提下,发行人期间费用率由2020年的13.20%下降至最近一期的8.94%。发行人期间费用率虽持续下降,但当期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卓胜微期间费用率(6.91%)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最近一期,在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产能紧张、5G商用进程深化、智能手机市场需求回暖的大背景下,发行人基于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通过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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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客户不断深入合作、推动5G射频前端芯片产品不断放量,并通过技术研发控制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同时进一步拓宽自身产品线,保持了营业收入高速增长的态势,并提升了整体毛利率水平。在前述业务发展的良好情况下,发行人期间费用率随收入上升进一步下降。前述因素共同推动了发行人最近一期的扣非前、扣非后的归母净利润即业绩情况均持续好转,具有真实的行业及业务背景,具备商业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中介机构执行的核查情况
1、对于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情况以及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核查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了解其信用政策变化情况;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变化情况以及具体原因;
(3)执行收入细节测试程序时,核查主要客户销售订单信用账期情况;
(4)获取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表,并核查主要客户账龄是否已经超过其信用政策;
(5)核查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2、最近一期业绩真实性的核查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走访及函证最近一期主要客户,确认双方交易背景、交易金额等情况;
(2)执行收入的细节测试,从收入明细表核查至销售订单、销售发票、销售回款银行流水、运单等支持性文件;
(3)执行收入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4)走访及函证主要终端客户,了解双方的合作背景、当期终端客户采购数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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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报告期末主要经销客户的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核查是否存在大量囤货情形;
(6)对主要产品执行计价测试,核查主要产品的成本结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对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执行分析性复核或细节测试程序,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对期间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核查入账期间的准确性以及费用的完整性。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有所变化,除华信科境内贸易信用政策调整为月结外,其余信用政策的调整均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2、报告期末,因应收账款尚未达到付款时点,发行人大额应收账款彼时尚未收回;截至本落实函回复报告出具日,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已全部回款;
3、最近一期,发行人业绩增长具备商业合理性。
4. 关于政府补助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金额、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递延金额、资金来源,列报期间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金额、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递延金额、资金来源,列报期间是否准确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的确认原则
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政府补助文件、项目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将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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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为与收益相关以及与资产相关的补助类别。
发行人对于政府补助通常在实际收到时,按照实收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发行人将所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界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政府补助界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政府补助拨付的性质和申请程序,可主要分为普惠性政策项目以及专项政府项目。其中,普惠性政策项目指发行人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转达的会议精神,在符合政府补助条件时进行申报,主管部门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予以拨款;专项政府项目指发行人承担或与其他机构联合承担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科研任务,主管机关对科研任务中发行人发生的科研支出或采购的机器设备进行补贴。报告期内,项目Y、项目组Z以及2020年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支持项目为前述的专项政府项目,其他政府补助项目均为普惠性政策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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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期间 | 政府补助项目 | 内容 | 依据 | 金额 | 到账时间 | 计入损益金额 | 期末递延收益金额 | 资金来源 |
2021年1-6月 | 项目Z | 发行人承担了主管部门主导的某国家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合同书,该项目补助系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的补贴;主管机构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发行人已发生的研发支出,向发行人拨付补助款。 | 发行人将其认定为收益类政府补助且为对前期研发投入的补助,于收到款项时计入当期损益。 | 254.00 | 2021年1月 | 254.00 | - | 因涉密性要求,银行流水交易对方已隐去主管部门或资金给付单位名称 |
项目Y | 发行人作为课题参加单位承担了某国家项目的攻关任务。 根据项目任务书,该笔政府补助分为两部分:1、对未来研发支出的补贴,即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1,889万元;2、构建或购买科研设备、无形资产的补贴,共计1,711万元。 | 发行人在收到该笔款项时,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后续期间,发行人结合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情况以及所构建或购买的科研设备当期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将前期确认的递延收益金额转入当期损益。 | 3,600.00 | 2020年4月以及2020年12月 | 1,051.45 | 2,13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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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政府补助项目 | 内容 | 依据 | 金额 | 到账时间 | 计入损益金额 | 期末递延收益金额 | 资金来源 |
2020年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支持项目 | 发行人承担了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实施的5G通讯领域低噪声放大器项目,系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科研项目推进过程中,主管机关对发行人项目推进过程中将发生的研发投入进行补贴 |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收到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直接拨付的资金各100万元,该项目已发生研发支出188.61万元。发行人将188.61万元计入当期损益,11.39万元计入递延收益。 | 200.00 | 2021年2月以及2021年6月 | 188.61 | 11.39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 |
2019年天津市第三批智能制造专项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 天津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等主管部门对于2018年度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智能制造行业(包括集成电路企业)之同期研发投入予以一定的补贴。 该笔奖励分两批进行发放,各349万元。第一次于2020年4月及5月发放,第二次于2021年6月发放 | 该补助系对发行人已发生的对应研发项目之投入的补助,发行人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349.00 | 2021年6月 | 349.00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 |
2020年第一批智能 |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 | 该补助系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及前期研发投入的 | 364.00 | 2021年4月 | 364.00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8-2-15
期间 | 政府补助项目 | 内容 | 依据 | 金额 | 到账时间 | 计入损益金额 | 期末递延收益金额 | 资金来源 |
制造专项目资金 | 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为支持发展智能制造(含集成电路设计行业),给与发行人一定的奖励。 | 奖励,发行人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
其他政府补助 | 此类补助为普惠性政策,主要以稳岗补贴、专利资助补贴等为主 | 发行人根据主管部门会议精神或相关公示文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后获取。上述政府补助与发行人历史经营情况相关,故划分为收益类政府补助,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34.14 | 2021年1-6月 | 34.14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等 | |
合计 | 4,801.14 | 2,241.20 | 2,146.08 | |||||
2020年度 | 项目Z | 见2021年1-6月对应内容 | 1,474.00 | 2020年3月 | 1,474.00 | - | 因涉密性要求,银行流水交易对方已隐去主管部门或资金给付单位名称 | |
项目Y | 3,600.00 | 2020年4月以及2020年12月 | 413.86 | 3,186.14 | ||||
2019年天津市第三批智能制造专项企 | 349.00 | 2020年5月以及2020年4月 | 349.00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8-2-16
期间 | 政府补助项目 | 内容 | 依据 | 金额 | 到账时间 | 计入损益金额 | 期末递延收益金额 | 资金来源 |
业研发投入奖励 |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收入超过1亿元奖励项目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天津市委网信办等主管机关,依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9年第三批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对2018年度符合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之奖励 上述奖励分两次并分别于2019年度以及2020年度各发放150万元。 | 系与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业绩相关的补助,为与收益类相关的政府补助,发行人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150.00 | 2020年9月 | 150.00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
中小企业抗疫情稳增长补贴—制造业企业出口资金支持 | 在疫情影响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制造业企业出口的资金支持 | 为对发行人经营活动的补助,为与收益类相关的政府补助,发行人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100.00 | 2020年9月 | 100.00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发展局 |
8-2-17
期间 | 政府补助项目 | 内容 | 依据 | 金额 | 到账时间 | 计入损益金额 | 期末递延收益金额 | 资金来源 |
2019年度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政府补助 | 该补助系对发行人已发生的对应研发项目之投入的补助,发行人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86.28 | 2020年1月 | 86.28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 |
其他政府补助 | 此类补助为普惠性政策,主要以稳岗补贴、专利资助补贴等为主 | 发行人根据主管部门会议精神或相关公示文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后获取。上述政府补助与发行人历史经营情况相关,故划分为收益类政府补助,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102.26 | 2020年 | 102.26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 |
合计 | 5,861.54 | 2,675.40 | 3,186.14 | |||||
2019年度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收入超过1亿元奖励项目 | 见2020年度对应内容 | 150.00 | 2019年7月 | 150.00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
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发行人符合在2018年度面临临时经营困难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公司发展等条件给予 | 系对发行人2018年度稳定员工就业方面的相关补助,为与收益类相关的政府补助,发行人于收到时 | 88.81 | 2019年8月 | 88.81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2-18
期间 | 政府补助项目 | 内容 | 依据 | 金额 | 到账时间 | 计入损益金额 | 期末递延收益金额 | 资金来源 |
社会保险阶段性返还 | 计入当期损益 | |||||||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发行人2017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政府补助 | 该补助系对发行人已发生的对应研发项目之投入的补助,发行人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71.36 | 2019年7月 | 71.36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
其他政府补助 | 此类补助为普惠性政策,主要以稳岗补贴、专利资助补贴等为主 | 发行人根据主管部门会议精神或相关公示文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后获取。上述政府补助与发行人历史经营情况相关,故划分为收益类政府补助,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28.73 | 2019年 | 28.73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 | |
合计 | 338.90 | 338.90 | ||||||
2018年度 |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滨海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专项资金—企业助力成长融资补 |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对发行人2016年新三板定向融资的财政补助 | 为对发行人2016年度融资活动的补助,为与收益类相关的政府补助,发行人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699.00 | 2018年11月 | 699.00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
8-2-19
期间 | 政府补助项目 | 内容 | 依据 | 金额 | 到账时间 | 计入损益金额 | 期末递延收益金额 | 资金来源 |
贴 | ||||||||
2016年滨海新区促进外贸增长专项资金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满足外贸增长的财政补助 | 为对发行人2016年度经营活动的补助,为与收益类相关的政府补助,发行人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31.26 | 2018年5月 | 31.26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
其他政府补助 | 此类补助为普惠性政策,主要以稳岗补贴、专利资助补贴等为主 | 发行人根据主管部门会议精神或相关公示文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后获取。上述政府补助与发行人历史经营情况相关,故划分为收益类政府补助,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 38.02 | 2018年 | 38.02 | -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等 | |
合计 | 768.28 | 768.28 | - |
8-2-20
报告期内,针对普惠性政策项目,发行人收到上述补助时已符合对应政府补助申报条件且上述补助与收益相关,因此发行人在收到由对应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的补助款项后,结合主管部门的公示文件等资料,将上述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均不涉及递延收益情形。针对专项政府项目,发行人依照专项政府项目对应的政府补助的项目任务书等文件,严格区分资产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事项,并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分别计入递延收益以及当期损益。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中介机构执行的核查情况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获取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政府补助明细,并将汇总金额与财务报表中金额核对一致;
2、以发行人政府补助明细为起点,核查至对应政府补助文件、公示文件(如有)、主管单位确认函(如有)、银行流水等支持性文件,确认其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3、获取发行人递延收益结转当期损益计算表,检查发生人递延收益结转是否正确,重新计算递延收益结转当期损益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4、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等,核查政府补助列报是否准确。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政府补助均已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有关规定准确分摊计入各期损益、递延收益,政府补助事项列报期间准确。
5. 关于股份支付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小米基金、OPPO 移动、维沃移动等客户及供应商
8-2-21
相关主体,以及 Gaintech新增股份情形,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
(一)关于股份支付适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根据《首发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6的解答:
“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因此,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以及Gaintech入股是否构成股份支付,需结合发行人是否为获取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提供的服务而向相关股东新增了股份进行认定。相关股东入股价格不公允的,应考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二)小米基金、OPPO移动、维沃移动等发行人客户或其关联方,供应商子公司稳懋开曼、关联方黄健,以及Gaintech入股发行人均系独立作出的财务投资决策,不存在发行人为获取相关方提供的服务而以自身股份作为对价进行交易的目的和情形
8-2-22
1、相关主体入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股东中,哈勃投资、OPPO移动、维沃移动和小米基金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或其关联方;稳懋开曼为供应商稳懋的子公司、黄健为供应商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达”)的实际控制人;Gaintech为联发科的全资子公司。
该等股东入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入股时间 | 入股方 | 股东性质 | 入股形式 | 转让或增资股份数量(股) |
2020.01 | Gaintech | 财务投资方 | 增资扩股 | 19,098,449 |
2020.10 | 哈勃投资 | 客户、终端客户或其关联方 | 股份转让 | 1,957,592 |
2020.12 | OPPO移动 | 1,862,099 | ||
2020.12 | 维沃移动 | 1,432,384 | ||
2020.12 | 小米基金 | 954,922 | ||
2021.03 | 黄健 | 供应商关联方 | 股份转让 | 1,858,744 |
2021.05 | 稳懋开曼 | 1,800,000 |
注:2020年12月,发行人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人股本自转增前的54,908,041股转增为3.6亿股。上表中,黄健和稳懋开曼受让股份数量对应转增后的发行人总股本。
2、相关主体入股均系基于该等股东的独立投资决策,入股前后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均正常开展购销业务,业务合作未受入股影响
(1)相关股东基于对发行人的认可而独立作出入股投资决策,与其或关联方和发行人开展采购、销售的业务决策相互独立
根据相关股东填列的《企业股东尽职调查表》等,该等股东均系基于对发行人发展前景、投资价值的认可而独立作出投资决策,与其或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或向发行人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业务决策相互独立,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作为条件帮助发行人提升收入及利润或以发行人股权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走访发行人客户OPPO移动、维沃移动、小米通讯等的访谈笔录,该等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验证、认证,采购发行人产品的执行、决策均等由其内部业务部门独立实施;相关采购决策均系基于对发行人产品性能、质量的评估和认可而作出,与该等客户或其关联方对发行人的投资决策相互独立,且采购合作不受是否已投资发行人的影响。
另根据走访笔录以及对相关股东稳懋开曼、信和达的访谈笔录,报告期内,稳
8-2-23
懋、信和达均与发行人保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基于合作形成了对发行人的高度认可。因此,相关股东获悉入股机会后,为获取财务投资收益而作出对发行人的投资决策,与业务合作无关。
(2)相关主体入股前,发行人已与相关客户、供应商确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以股权换取业务机会的情形
①发行人导入相关客户供应链并批量出货后,相关股东确立投资入股意向,不存在业务合作相关的约定或其他方面的利益输送安排
根据对小米通讯等相关客户的函证和邮件确认,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沟通邮件、订单、出库记录等,发行人开始与该等客户开展产品验证合作至对该等客户实现大批量出货期间的关键时点情况如下:
客户或终端客户 | 产品开始验证时间 | 导入供应链时间 | 首笔订单生成时间 | 开始批量出货时间 |
OPPO移动 | 2017年4月 | 2018年3月 | 2018年4月 | 2019年3月 |
小米通讯 | 2017年9月 | 2018年1月 | 2018年3月 | 2019年4月 |
A公司 | 2018年3月 | 2019年2月 | 2019年4月 | 2019年6月 |
维沃移动 | 2018年11月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2019年10月 |
注:开始批量出货时间指首次月出货数量超过50万颗的月份。
根据对相关股东的访谈,本次投资中,哈勃投资、OPPO移动投资发行人的意向确定于2019年9月,维沃移动和小米基金作为同批次引入的投资者,其投资发行人的意向均确定于2019年10月以后,均系公司分别对该等股东或其关联方实现批量出货的时点之后。
发行人系遵循各客户对导入射频前端芯片新供应商的正常内部控制流程,经过产品验证、供应商验证、非主力机型小批量验证等步骤后,方才实现对相关客户的产品大批量供应,并推动报告期内对相关客户的销量和销售金额逐步增长,符合头部大型品牌企业引入射频前端芯片新供应商的正常流程。发行人对各客户开始批量供货的时间点均早于相关股东确立投资发行人意向的时间。
此外,根据客户相关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相关股东入股发行人非OPPO移动、维沃移动、小米通讯等相关客户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合作,或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相关客户销售射频前端芯片产品的销量明显增长的附带条件或原因,不存在对发行
8-2-24
人射频前端芯片产品每年采购量下限的约定或类似约定,亦不存在与发行人开展射频前端产品购销业务以外相关合作的约定,对发行人独立获取业务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②稳懋、信和达为发行人合作多年的供应商,不存在以相关股东入股获取服务或其他利益输送的安排相关股东入股发行人前,稳懋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第一大供应商、信和达为发行人SMD供应商之一,均与发行人长期保持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股东出具的《确认函》、走访和股东访谈,相关股东入股发行人均为正常的投资行为,目的为获取投资收益,对发行人与稳懋、信和达之间的交易定价、账期、数量等方面未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不存在通过入股向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谋求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相关股东入股发行人前后的交易价格、账期条件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相关股东入股前后,发行人与OPPO移动、维沃移动、小米通讯等客户及供应商稳懋、信和达的业务合作均为市场化定价。
入股前后,发行人与相关客户
的账期和货物交付方式均未发生变化,销售的主要型号产品单价基本保持稳定,与发行人向其他客户销售相同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分别向稳懋采购GaAs晶圆、向信和达采购SMD的单价、账期和交付方式在稳懋开曼、黄健入股前后均保持稳定,采购单价与发行人向南京商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捷科技等其他同类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价格相比亦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主体入股发行人,均系基于在业务合作中形成的对发行人的认可而作出的财务投资决策,目的为获取投资收益,与和发行人之间开展购销合作等业务决策相互独立。在入股前后,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定价、账期、交付方式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发行人为获取客户、供应商的业务机会、交易条件或其他利益等服务,而向客户、供应商相关
通过销售予经销商而实现对终端客户出货的,销售单价为发行人对相关经销商销售的同
型号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
8-2-25
主体发行自身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3、联发科通过Gaintech入股发行人为谋求财务投资收益,与发行人相互独立,不涉及发行人获取其服务的情形
(1)Gaintech入股发行人为财务投资,目的为获取投资收益,不存在向发行人提供任何形式服务的约定或安排
联发科长期看好射频前端行业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经过长期跟踪和持续沟通,通过Gaintech以财务投资方式入股发行人,旨在通过发行人首发上市获取财务投资收益。
Gaintech入股发行人相关的《Gaintech增资协议》以及联发科、Gaintech共同出具的《承诺函》《补充承诺》和《关于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的进一步承诺》之中,不存在联发科、Gaintech向发行人提供任何形式服务的约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前述文件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确认函之外,联发科、Gaintech未与发行人签署其他与股权相关的协议,亦不存在双方业务合作的利益安排。
(2)联发科与发行人相互独立,Gaintech入股前后,联发科在采购、销售或研发等方面均不存在向发行人提供服务、输送利益的情形
根据联发科出具的《相关事项的说明》《Gaintech增资协议》相关条款,以及联发科、Gaintech共同出具的《承诺函》《补充承诺》《关于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的进一步承诺》,联发科、Gaintech不会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将尊重发行人在原有治理架构下继续独立运营,不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与联发科及其控制的企业相互独立,相互间不存在通过共享采购或销售渠道、订单推荐、提供研发技术支持、利用对方商标、商号开展业务等方式提供服务、输送利益的情形,在签订《Gaintech增资协议》前后均未发生变化。
因此,联发科通过Gaintech入股发行人系财务投资,目的为获取投资收益。双方相互保持独立,不存在发行人为换取联发科服务而向其控制的Gaintech发行自身
8-2-26
股份即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二)小米基金、OPPO移动、维沃移动等发行人客户或其关联方、供应商子公司稳懋开曼、供应商信和达实际控制人黄健以及Gaintech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公允,定价符合相关方就入股价格达成一致时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客观情况小米基金、OPPO移动、维沃移动等发行人客户、终端客户或其关联方、供应商稳懋的子公司稳懋开曼、供应商信和达的实际控制人黄健,以及Gaintech入股发行人价格的商定时间、定价依据等情况如下:
价格商定时间 | 协议签署时间 | 取得股份时间 | 入股方 | 入股价格 | 定价依据 |
2019.01 | 2019.04 | 2020.1 | Gaintech | 2.09美元/股(14.73元/股) | 1、发行人尚处于头部品牌手机客户供应链导入的漫长过程中,发展前景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亟待补充营运资金,且希望获得产业背景投资者的投资; 2、联发科认可发行人的技术实力及未来发展,承诺尊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且不干预经营活动,获取财务投资者收益; 3、发行人2018年收入同比大幅下滑,不足3亿元,且由2017年的盈利转为大幅亏损,资金需求较高。 基于上述背景,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增资按照增资后发行人估值1亿美金,约人民币7亿元定价。 |
2019.09 | 2020.10 | 2020.10 | 哈勃投资 | 18.85元/股 | 1、2019年9月,哈勃投资、OPPO移动就入股价格与相关方达成一致,由于时间接近且业绩预期未发生重大变化,定价参考Gaintech于2019年4月约定的增资价格对应的整体估值(约7亿元),在其基础上适当上浮后确定为9亿元; 2、小米基金、维沃移动作为发行人同一批引入的投资人,亦接受以相同价格定价; 3、2020年10月,本次股份转让各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实施周期较长,主要是《Gaintech增资协议》限 |
2020.12 | OPPO移动 | ||||
2020.12 | 维沃移动 | ||||
2020.12 | 小米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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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过渡期内转让股份的约定、新冠疫情停工以及商务谈判耗时较长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所致。 | |||||
2021.03 | 2021.03 | 2021.03 | 黄健 | 33.33元/股,后复权218.55元/股 | 2020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较高,经营情况大幅好转。基于公司2021年的业绩预期以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预期,经各方协商确定,对应公司估值为120亿元。 |
2021.02 | 2021.03 | 2021.05 | 稳懋开曼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相关主体及Gaintech入股发行人时综合考虑了商议定价时发行人的历史经营业绩、未来业绩预期、近期可比交易的估值,均系交易各方经过充分协商而确定,符合各方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时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客观情况,具备公允性,不构成以低于自身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价格,向相关股东发行自身股份即权益工具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入股发行人不构成股份支付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相关主体及Gaintech入股价格公允,符合入股价格商定时发行人的历史经营业绩、业绩发展预期等情况;投资决策均系相关股东基于对发行人的认可而作出,与和发行人之间的购销业务合作等相互独立。
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入股,不存在发行人以自身股份即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向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新增股份,借此获取相关方服务的约定或安排,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中介机构执行的核查情况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OPPO移动、小米基金、维沃移动、稳懋开曼、黄健、Gaintech;
2、走访A公司、OPPO移动、维沃移动、小米通讯、稳懋和信和达;
3、查阅哈勃投资、OPPO移动、维沃移动、小米基金、Gaintech取得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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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相关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股东协议》和《Gaintech增资协议》等相关协议文件,以及黄健、稳懋开曼受让发行人股份的相关文件;
5、查阅哈勃投资、OPPO移动、维沃移动、小米基金、Gaintech、稳懋开曼和黄健填写的《企业股东尽职调查表》;
6、查阅OPPO移动、小米基金、维沃移动、哈勃投资等出具的《确认函》;
7、通过函询、查阅邮件、业务单据等流程资料,了解相关客户开始验证公司产品、导入供应链、下达首笔采购订单、公司实现大批量出货的时间点;
8、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2020年10月部分股份受让方的沟通记录,以及部分股份受让方形成投资发行人决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9、统计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主体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价格、账期和交付条件等的变化情况,并就交易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其他客户、供应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
10、查阅联发科、Gaintech共同出具的《承诺函》《补充承诺》和《关于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的进一步承诺》;
11、查阅联发科出具的《声明书》《相关事项的说明》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出具的《台湾法律意见书》。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小米基金、OPPO 移动、维沃移动等客户及供应商相关主体,以及Gaintech新增股份均不涉及发行人获取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不存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8-2-29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