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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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年12月7日转发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华芯”、“发行人”、“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落实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 楷体、加粗 |
本落实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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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 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 3
保荐机构在充分核查基础上的总体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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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关于信息披露豁免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申报及后续反馈回复时以国家秘密为由申请信息披露豁免,请发行人说明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披露豁免,是否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发行人申报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披露豁免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2021年12月7日,发行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关于信息披露的请示,列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所豁免披露的涉密信息。2021年12月10日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就发行人上市信息披露事项出具的意见,确认发行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所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已对申请文件中所豁免披露涉密信息出具确认文件,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存在无法脱密的情形,符合相关保密信息披露要求。
(二)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从事部分涉密业务,对涉密合同内容、涉密单位名称、涉密研发项目信息等涉密事项具有保密义务,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发行人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所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进行脱密处理。
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采用代称、打包或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同时,发行人保密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出具说明,确认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情形。此外,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涉及的内容有限,不会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因此,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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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行人《保密责任管理制度》、《保密教育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载体(设备)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会议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审核程序清晰明确,对于信息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了审慎认定,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尚未发生泄密情形,发行人董事长已于信息豁免披露申请文件签字。因此,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已将申报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脱密处理,不存在无法脱密的情形,相关信息不存在重大泄密风险,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核实查阅了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2、查询并解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查阅发行人合同、研发项目等涉密文件,发行人申请豁免的涉密信息秘密等级在已获取的保密资质范围内;
4、获取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或承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已将申报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脱密处理,不存在无法脱密情形,相关信息不存在重大泄密风险,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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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在充分核查基础上的总体意见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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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 ||||||
闵大勇 |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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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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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时 锐 | 朱 辉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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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意见落实函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意见落实函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 ||||||
马 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