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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四川路桥”)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95%股权、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96.67%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战略投资者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情况、防范和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2021-09-30/2021年1-9月2020-12-31/2020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0.730.720.780.68

2020年度,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由本次交易前的0.78元/股下降至0.68元/股,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主要随着标的公司交建集团报告期业绩的增长,2021年1-9月,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由本次交易前的0.73元/股小幅下跌至0.72元/股,相较2020年的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有所改善。

二、上市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因此,若未来上市公司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积极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一)加强对标的资产的整合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将根据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积极加强资产整合,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不断强化管理水平,提高标的资产未来长期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三)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形式等,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关于确保本次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蜀道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四川路桥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四川路桥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四川路桥本次重组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四川路桥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而给四川路桥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本人同意国家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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