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号)核准,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石油”)本次非公开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413,610股,发行价格为3.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9,999,990.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303,599.7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696,390.4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011号《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 |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 | 联储证券 |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16145300074210905,截至2022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11599.9990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玉林、李尧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按照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协议下乙方的监管责任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即按监管协议约定提供对
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授权代表签署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文件。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