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合规总监的议案》及拟聘任李海超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合规总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李海超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该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及合规总监的条件。
二、李海超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同意对李海超先生的聘任。
独立董事:
张 鸣 林家礼 朱洪超 周 宇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