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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特货: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4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2-007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3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3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中铁商务大厦中铁特货公司三楼会议室。

5.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于永利先生。

7.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881,28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328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52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2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361,28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28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201,285,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289%。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1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000%;通过网络投票29人,代表股份81,28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89%。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6.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顾光明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统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881,2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1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1,2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统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881,1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1,1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6%;反对8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曹一然、王思晔

3.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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