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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技术:公司章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二二年三月

- 1 -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股东 ...... 9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2

第一节 董事 ...... 32

第二节 董事会 ...... 3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 45

第七章

监事会 ...... 49

第一节 监事 ...... 49

第二节 监事会 ...... 5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4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55

第一节 信息披露 ...... 55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5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5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0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 62

第十三章

附则 ...... 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8-1号1718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99.9998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创新,追求完美世界;人文和谐,实现人生价值。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塑料制品、建材、金属材料、普通机械、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有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形式具体如下表:

序号姓名
身份证号码持股数
持股比例出资
出资
(股)

%

形式时间

徐志刚

310104196710274032 7,680,000

76.80

净资产

张晶

22020319661214061X 500,000

5.00

净资产

和成刚

370982198101150475 500,000

5.00

净资产

12

周一飞

15日

320483198209111312 200,000

净资产

2.002017

15日

谈登来

321088198305223390 200,000

2.00

净资产

2017

15日

吴非克

420821198506282536 200,000

2.00

净资产

周海燕

320682198110318289 150,000

1.50

净资产

2017

15日

陆芝茵

320402197603100643 100,000

1.00

净资产

2017

15日

康葵

320623196906245848 100,000

1.00

净资产

邹志荣

320481198110051855 50,000

0.50

净资产

2017

15日

张文明

522724198309263650 50,000

0.50

净资产

2017

15日

丁道安

320404197209081010 50,000

0.50

净资产

2017

15日

张云

320882198711121415 40,000

0.40

净资产

张遵亮

370181198705075859 20,000

0.20

净资产

2017

15日

张俞

411523198612251376 20,000

0.20

净资产

2017

15日

杨蓓玉

320582198703108521 20,000

0.20

净资产

陈霞

32102319860817142X 20,000

0.20

净资产

2017

15日

陈虎

320982198612274518 20,000

0.20

净资产

2017

15日

牛锦森

140223198704120530 20,000

0.20

净资产

黄鸣阳

320483198809050218 20,000

0.20

净资产

2017

15日

顾佳慧

320404198511083468 20,000

0.20

净资产

2017

15日

董宏江

321232198505273315

20,0000.20

净资产

合计--10,000,000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999.999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回购;

(二)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转让。股东依法转让

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约定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如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转让或出质)等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

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股东因公司股权激励而获得的股份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除按照

本《章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该股东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奖励协议。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三条 由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重大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四十九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除外。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9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本章程有关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创新层、基础层挂牌期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视实际情况在适当时间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如有)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会议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根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因回避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召开的,应由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第九十三条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上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界定如下: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上述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可以推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一百〇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大会通过相关提案后开始就任。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未主动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董事不论由谁推荐当选,任何决定应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并应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在当选前应书面承诺遵守上述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24个月内仍然有效。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不限于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董事应当永久保密。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当

在本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

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方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及时作出讨论及评估,并于每年年度股东大会时提交报告给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本章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标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的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标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告知该事项为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回避。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在有关联关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的前提下,经董事长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说明情况,但在讨论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如有特殊情况或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讨论和表决,但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三)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本章程第一百零

四条的规定表决。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有权部门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 决定本章程中无须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在代办转让信息批露平台进行公告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聘请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技术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职务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兼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〇九条对董事会候选人的任职要求核查,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辞职的要求,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和

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应当

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本章程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八)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股东及董事持

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十)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3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〇九条对董事会候选人的任职要求核查,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辞职的要求,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也不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公告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前1日通知或送达。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同时遵循相关规则编制财务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另行制定利润分配制度,保障股东的分红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适当时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公告及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及审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全国股份系统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创新层挂牌期间,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在创新层挂牌期间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馈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投资者,保证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为确保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效实施,公司成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指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工作小组的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等。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进行;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六)以电话方式进行;

(七)以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以公告方式发出的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或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但公司应当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保留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署;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密和竞业禁止

(一)任何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未经董事会决议对外

公开的任何公司文件、资料、技术、客户资料、市场信息。以上保密义务在股东转让股份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二)公司任何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及公司参股的公司相同

的业务,或在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或实体中任职。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涉及创新层挂牌期间的条款自公司在创新层挂牌之日起适用。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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