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董事会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的情况说明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22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工作。
二、本次延长有效期的审核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正在实施,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
效期自原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并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以及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以及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