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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哈森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4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二二年三月

目 录

一、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二、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地点: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008号公司会议室会议时间:2022年3月11日下午14:00

(一)现场会议

1、召开时间:2022年3月11日下午14:00,其中13:30-13:55,与会股东代表签到,领取会议材料;14:00 会议开始。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玉珍先生

(二)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交易系统平台:2022年3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2022年3月11日9:15-15:00。

会议议程:

一、14:00现场会议正式开始,报告现场股东到会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四、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五、宣布现场到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六、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统计、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宣布休会、并等待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回传网络投票和最终投票结果宣读表决结果;

十、宣布本次股东大会最终投票结果;

十一、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律师宣读见证法律意见

十三、董事及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务必在会议召开前到达会场,并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签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四、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 、“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对于累积投票议案,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该议案应选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议案下的候选人。

七、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11日

议案一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2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000股,授予价格3.56元/股。

截至2021年12月7日止,激励对象实际出资认购限制性股票4,000,000股,激励对象的出资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1]第020048号验资报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的股本由217,360,000股增加至221,360,000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17,360,000元增加至221,360,000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11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36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136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73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13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文件(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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