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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交易对方李小明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李小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26 号

李小明:

2018年2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源鸿图”)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你及其他交易对方承诺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22,000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2021〕第0022号),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为-11,324.7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2020年度你应补偿492,577股股份,金冠股份已于2021年5月向你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你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你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第7.4.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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