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
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查明的事实,龙良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龙良萍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原财务总监,在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任职期间,通过“刘某连”等证券账户频繁买卖江特电机股票,前次买入或卖出与后继卖出或买入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合计交易股数为819,600股,涉及金额为7,916,466元。
龙良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龙良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龙良萍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