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四层101-413;
王立群,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秦彪,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汉邦高科于2021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和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显示,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在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通过安排员工向汉邦高科及子公司北京银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再由员工转账给王立群或其指定的人员、机构的方式占用汉邦高科资金3,447.55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3,119.05万元,占2017年末汉邦高科净资产的2.6%,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12月29日前全部归还。
汉邦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汉邦高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立群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汉邦高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汉邦高科时任财务总监秦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汉邦高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立群,时任财务总监秦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