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因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3月2日作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70.3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授予6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沈同仙 龚菊明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