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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艺集团: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2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亮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1,994,7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73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172,82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47,821,8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5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272,8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62,8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6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10,0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其中董事唐亮先生、周丹女士、刘原先生、顾增才先生、孙伟先生、监事伍建祥先生、坚彪先生、刘浪梅女士因疫情防控的原因,以通讯方式参加),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993,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颜如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993,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颜如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90%;反对1,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学慧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993,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李学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90%;反对1,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谦、罗毅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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