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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理,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措施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本次发行。

4.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姚力军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拟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相应修订。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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