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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部分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公司董事会编

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该报告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地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

五、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均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2022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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